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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政府能否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回应?
2011-08-29 来源:红网
2011年8月14日在湖南岳阳县杨林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家人两死两伤,死伤人员系岳阳县饶村乡村民刘龙周、刘干周两兄弟;伤者其中一个为死者的儿子,16岁的孩童,脑部头骨摔裂,现在岳阳市二医院观察治疗,另一个伤者为两死者的姐夫在岳阳市二医院治疗,医药费现在没有人管,凶手至今未绳之以法。
2011年8月14日下午,岳阳县杨林乡一机动三轮车司机运输易燃易爆品(鞭炮)及承载客人4人,行驶过程中因车速快且超车,致使将车上乘员甩下,死亡2人伤2人。此车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却在道路非法驾驶、行驶并进行客运与货运经营,彻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岳阳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此类非法车辆监管失职,让其非法在市场上流通,致使导致两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此违法车辆及违法违章驾驶、行驶、营运行为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罪魁祸首!如没有此类违法车辆及违法违章行为,此类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更为离谱的是两死两伤重大事故现场交警抓到肇事人并让其走脱!对肇事司机不扣押!不知他是怎么进了交警部门任职的?不知是怂恿?还是包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第三情形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今凶手未露面,相关部门也未将其抓获。当天,也就是2011年8月14日晚,号称是岳阳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杨林乡、饶村乡镇政府的领导商讨事故解决措施。当晚未有结果,答复次日,也就是8月15日上午解决,死者家属相信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充分相信了人民公仆。事实上,到了8月15日上午,说来解决问题的人员影都没有一个,死者依然横尸躺在马路上,家属仍在等待,求天无应,告地无门。一直到到下午3点都没有动静,死者家属实属无奈,一家人步行至当地三叉路口处打着横幅跪地求助求救,当地围观群众不计其数,导致交通堵塞,家属只希望政府公仆出面解决问题,因影响到交通,家属很快就自行疏散了在马路一侧,可这时不知道是哪里的风把岳阳县相关部门的老爷们吹来了,家属似乎看到了希望,来了一个庞大的队伍,以为是解决问题的,可来的是上百名武警公安,因现场人员疏散未影响交通,家属见是政府来人了,人民的公仆来了,做主的来了,上前跪求、哭求帮助解决。可岳阳县政府、公安交警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妨碍交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殴打死者家属,将死者家属强行暴力抓走,其中分别为死者刘龙舟妻子、儿子、女儿、女婿、两死者的堂兄、还有两个死者的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共8人。政府相关部门并现场威胁、恐吓死者家属,赶紧把死者拉回去埋葬,不然要把两个死者拉走烧掉。因天气炎热,太阳火大,用来遮盖死者的帐篷都被有关部门人员砸烂砸碎。死者刘龙舟的女儿用手机拍摄岳阳县政府公安交警动用武力,国家的暴力机关镇压、威胁并恐吓的场面,手机当场被发现而强行拿走,人也当场抓走,手机至今不明去向。号称是执法,光明正大的执法为什么怕人家拍摄呢?既然是执法为什么不能见光呢?难道这就是和谐社会的执法?
8月15日当晚,饶村乡镇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事件,出4万元安抚解决,2万元现金,剩下2万元为欠条,等死者安葬上山后,家属不上访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另外的2万元,否则一概全无,所有的事情也不再过问,不管。要死者家属人员签字承诺才给钱,才能把抓去的人员释放!并扬言谁闹事就抓谁!家属向政府请求帮助居然说成是闹事?不知道他们为人民服务是服务什么?
县委书记彭国甫在会议上说任何单位都不能给死者家属募捐、出钱支助!(此话出自饶村乡乡长龙新献之口,说他在县里开会,县委书记在会议上说的!)不知彭书记出于什么原因要这样在会议上说?而且说出如此可笑的话?不知彭书记是肇事者的家属?是肇事者的亲戚?朋友?这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以手中的权利欺压老百姓呢?只手遮天?事实上是遮了,可世间还是有眼睛看着!老百姓要的是这样的公仆吗?这就是我们公仆办的事?人民心中的公仆?就是这样为民做主?这就天天讲天天说的和谐社会吗?这和谐吗?和谐在哪里呢?我们相信市里、省里、中央才是我向往的和谐!
原本能够很好的去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用暴力去解决呢?彻底违法违章的行为是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导火索!有关部门人员居然说是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这是完全不按照事故的原由真相(对方司机车辆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车辆强制保险)界定责任,简直是草菅人命!天理难容!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胡乱定夺!!!岳阳县政府有关部门难道就这样欺压老百姓?我相信不是!在号称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更加不敢相信有这样的事件!很遗憾!可现实中我们看到了。我们把这一事件反映出来。
我们全家跪求市委、市政府,黄市长、市政府领导为民做主,死者家属万分叩谢!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第二章第一节客运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该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应该经改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011年8月14日下午,岳阳县杨林乡一机动三轮车司机运输易燃易爆品(鞭炮)及承载客人4人,行驶过程中因车速快且超车,致使将车上乘员甩下,死亡2人伤2人。此车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却在道路非法驾驶、行驶并进行客运与货运经营,彻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岳阳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此类非法车辆监管失职,让其非法在市场上流通,致使导致两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此违法车辆及违法违章驾驶、行驶、营运行为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罪魁祸首!如没有此类违法车辆及违法违章行为,此类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更为离谱的是两死两伤重大事故现场交警抓到肇事人并让其走脱!对肇事司机不扣押!不知他是怎么进了交警部门任职的?不知是怂恿?还是包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第三情形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今凶手未露面,相关部门也未将其抓获。当天,也就是2011年8月14日晚,号称是岳阳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杨林乡、饶村乡镇政府的领导商讨事故解决措施。当晚未有结果,答复次日,也就是8月15日上午解决,死者家属相信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特别是在和谐社会,充分相信了人民公仆。事实上,到了8月15日上午,说来解决问题的人员影都没有一个,死者依然横尸躺在马路上,家属仍在等待,求天无应,告地无门。一直到到下午3点都没有动静,死者家属实属无奈,一家人步行至当地三叉路口处打着横幅跪地求助求救,当地围观群众不计其数,导致交通堵塞,家属只希望政府公仆出面解决问题,因影响到交通,家属很快就自行疏散了在马路一侧,可这时不知道是哪里的风把岳阳县相关部门的老爷们吹来了,家属似乎看到了希望,来了一个庞大的队伍,以为是解决问题的,可来的是上百名武警公安,因现场人员疏散未影响交通,家属见是政府来人了,人民的公仆来了,做主的来了,上前跪求、哭求帮助解决。可岳阳县政府、公安交警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妨碍交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殴打死者家属,将死者家属强行暴力抓走,其中分别为死者刘龙舟妻子、儿子、女儿、女婿、两死者的堂兄、还有两个死者的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共8人。政府相关部门并现场威胁、恐吓死者家属,赶紧把死者拉回去埋葬,不然要把两个死者拉走烧掉。因天气炎热,太阳火大,用来遮盖死者的帐篷都被有关部门人员砸烂砸碎。死者刘龙舟的女儿用手机拍摄岳阳县政府公安交警动用武力,国家的暴力机关镇压、威胁并恐吓的场面,手机当场被发现而强行拿走,人也当场抓走,手机至今不明去向。号称是执法,光明正大的执法为什么怕人家拍摄呢?既然是执法为什么不能见光呢?难道这就是和谐社会的执法?
8月15日当晚,饶村乡镇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事件,出4万元安抚解决,2万元现金,剩下2万元为欠条,等死者安葬上山后,家属不上访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另外的2万元,否则一概全无,所有的事情也不再过问,不管。要死者家属人员签字承诺才给钱,才能把抓去的人员释放!并扬言谁闹事就抓谁!家属向政府请求帮助居然说成是闹事?不知道他们为人民服务是服务什么?
县委书记彭国甫在会议上说任何单位都不能给死者家属募捐、出钱支助!(此话出自饶村乡乡长龙新献之口,说他在县里开会,县委书记在会议上说的!)不知彭书记出于什么原因要这样在会议上说?而且说出如此可笑的话?不知彭书记是肇事者的家属?是肇事者的亲戚?朋友?这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以手中的权利欺压老百姓呢?只手遮天?事实上是遮了,可世间还是有眼睛看着!老百姓要的是这样的公仆吗?这就是我们公仆办的事?人民心中的公仆?就是这样为民做主?这就天天讲天天说的和谐社会吗?这和谐吗?和谐在哪里呢?我们相信市里、省里、中央才是我向往的和谐!
原本能够很好的去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用暴力去解决呢?彻底违法违章的行为是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导火索!有关部门人员居然说是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这是完全不按照事故的原由真相(对方司机车辆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营运证、车辆强制保险)界定责任,简直是草菅人命!天理难容!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胡乱定夺!!!岳阳县政府有关部门难道就这样欺压老百姓?我相信不是!在号称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更加不敢相信有这样的事件!很遗憾!可现实中我们看到了。我们把这一事件反映出来。
我们全家跪求市委、市政府,黄市长、市政府领导为民做主,死者家属万分叩谢!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第二章第一节客运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该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应该经改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身携带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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