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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溺水身亡 家长获赔万元
2011-08-02 来源:搜狐网
本报鹰潭讯夏素明江荣贵记者王艳杰报道: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雷溪法庭调处了一小学男孩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死者亲属获赔1万元。
2010年7月2日上午,小学生张天富(化名,未满12岁)因天气炎热,到雷溪乡端港村一处叫“给树坪”的河里洗澡,不慎溺水身亡。事发后,张天富的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称小孩溺水与被告张信、刘处(均为化名)以前在河里挖砂而遗留下来深坑有关,且被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合计51579.2元。
雷溪法庭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通过深入实地了解现场,走访案件当事人,积极尝试劝导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调解伊始,被告坚称,小孩是在自然河道里游泳,溺水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父母亦未尽监护义务,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法官见状立即安抚双方情绪,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述法院调解所基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意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向两名原告赔偿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万元,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作者:王艳杰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0年7月2日上午,小学生张天富(化名,未满12岁)因天气炎热,到雷溪乡端港村一处叫“给树坪”的河里洗澡,不慎溺水身亡。事发后,张天富的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称小孩溺水与被告张信、刘处(均为化名)以前在河里挖砂而遗留下来深坑有关,且被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合计51579.2元。
雷溪法庭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通过深入实地了解现场,走访案件当事人,积极尝试劝导当事人参与庭外调解。调解伊始,被告坚称,小孩是在自然河道里游泳,溺水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父母亦未尽监护义务,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法官见状立即安抚双方情绪,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述法院调解所基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意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向两名原告赔偿各种费用计人民币1万元,并在协议书上签字。
作者:王艳杰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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