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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气象防灾减灾今后有法可依

2011-08-11 来源:延边新闻网

     昨日,记者在州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于昨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景远参加会议。我州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加之受全球变暖的影响,我州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损失重。“十一五”期间,因低温冷害、暴雨、暴雪、冰雹、雷电、霜冻、干旱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达80多亿元,占各类自然灾害的70%以上。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我州制定了该《条例》。《条例》共8章40条。   ■监测设施——城区间距5公里须设立灾害监测设施   监测设施的好与坏是能否尽早预测到气象灾害的基矗《条例》规定,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学校、医院、企业、机尝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另外,《条例》还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   ■预报预警——未经气象机构授权,不得公布气象灾害预报信息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不能随便公布。《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另外,《条例》还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媒体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报纸、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应当及时播发,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雷电灾害防御——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须每半年检测一次   我州是雷电灾害频发地区,《条例》还对雷电方面的情况做了一些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另外,《条例》规定,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学校、金融等重点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了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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