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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里孩子发生意外谁之过

2011-06-02 来源:搜狐网

  近年来,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未成年人因在校受到意外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多数家长会将责任归咎于学校或“肇事学生”身上,要求赔偿。那么,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究竟应当怎样认定?学校或“肇事学生”家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月30日,伴随着“六一”儿童节的到来,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特地赶到徐州幼儿师范学校,向即将成为教师的广大学生宣讲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内容,并对一些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例进行了解读。

  学校无责型

  幼童跑步被绊发生意外骨折

  2010年9月10日上午9点多,4岁的小明在奶奶带领下到徐州某幼儿园上学。此时,幼儿园其他孩子已开始课间跑步,每班有两名老师在场管理。小明插入队伍跑了一会儿后,被前面一名跑步偏离队伍的小朋友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全部医疗费用均由该幼儿园承担。一年后,小明家人以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教师没有监护好为由向幼儿园索要后期治疗、精神损失费等,被幼儿园拒绝。小明家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后经法官调解,学校给予小明经济补偿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小明发生意外系跑步偏离队伍的另一名小朋友引起,幼儿园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过错,并且幼儿园在事发后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救治,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出于道义给予小明适当补偿,双方自愿,法院予以支持。

  设施隐患型

  “跳山羊”未置防护垫学生摔成骨折

  2009年9月某日下午,某中学15岁学生小李上体育课进行“跳山羊”游戏时。因为天气严热,体育老师将游戏地点设在树荫下,但此处为水泥路面,也没有放置防护用的垫子。小李在“跳山羊”落地时,没有站稳摔伤,造成左前臂开放性骨折。后小李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33482元。法院认为学校对该项活动组织不严密,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存在过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小李年满15周岁,在该活动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3660.47元。

  法官点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案被告学校在安排学生体育活动时没有充分注意到“跳山羊”游戏可能存在的危险,将活动场地安排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水泥路面,以致发生原告的伤害后果,对此应当负主要责任。

  管理过失型

  学生课间打架老师管理疏漏

  张某与肖某是某校初一同班同学,一次课间,二人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纠纷,被当课老师劝阻。下课出教室后,肖某先是打了张某头一下,见张某还手,其又用双手拉住张某双肩并用膝盖撞击张某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张某腹痛厉害倒在地上,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大网膜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张某的父母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没有疏于管理,张某受伤是肖某的故意作为所致,不同意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将肖某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官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在校期间,采取暴力致原告张某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当课老师发现张、肖二人纠纷后未引起足够重视,继而发展成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之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张某课后被肖某打了一下后,未冷静对待,而是还手,以致自己后来被打伤,其也有一定过错。由于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判定原告张某的损失,由被告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0%,由被告学校负担30%,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法官警示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家长应避免过度维权。

  校园伤害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意外事故和伤害事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形,如果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学校则不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担责、具体承担多少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要件:学校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上述条例规定的职责;学校教职员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存在擅自离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等。与此同时,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呈正比。

  此外,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担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过错责任;家长在维护自己孩子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孩子学会宽容,也能帮孩子赢得友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家长也应当尽量避免“安全过敏症”和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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