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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地回复网友致省委书记卢展工6项留言
2010-09-29
留言
【网民留言】
最近我看到人民路与新飞大道的电子眼绿灯还拍照,幸好那阵没车通过,要不还不冤死啊!
市公安局调查后答复:
我市安装的电子警察采用的是地表感应线圈红灯时间段抓拍设备,网友反映情况可能是阴雨天气部分设备附件短路造成。电子警察抓拍到的车辆照片要经过人工严格筛检,不合格照片按照规定予以废除。凡是在故障期间被电子警察抓拍到的车辆不予处罚,如不慎将当事人车辆误录入违法系统的,当事人可以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交巡警支队科技室当场说明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将按照规定予以撤销。
【网民留言】
尊敬的卢书记:您好,我是新乡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新乡市最大的景观工程牧野湖北岸地域出让给开发公司,原有居民直到拆迁公司入户动员才知道自己的合法的土地居住使用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政府违法侵犯,而5月下旬以来拆迁公司又顶风作案搞突击拆迁,妄图在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之前搞强拆。请你白忙之中过问一下,毕竟与拆迁公司相比,原有居民始终是弱势群体,但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不是更应该帮助弱势群体吗?
【网民留言】
2010年5月下旬,河南省新乡市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荣校路以南的居民开始被动员拆迁。此区域内的居民——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这时才发现自己的居住所有权已经没了,世代居住的房屋也被拆迁公司告知将强拆,经过多方了解,居民才知道此次拆迁是来源于2009年10月14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新土挂告字(2009)10号成交结果公告,公告称“荣校路以南、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牧野大道以西、22所家属院自然地界以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用途为“城镇住宅兼商服、旅馆业”,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范围内居民的一切拆迁活动及费用。此次出让的土地包括两个组成部分:1、城中村自留耕地;2、城市居民居住用地;两者比例为1:1。对于后者,新乡市国土资源部门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在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现有居住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进行土地出让;而且没有在出让行为发生之前履行告之义务,更没有在做出出让行为之前面对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出台终止土地使用权公告。更有甚者,明明是将老百姓置于被蒙蔽地位,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盘竟被新乡市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民生”工程,请问这样的“民生”究竟是不让人民生存还是让人民生气???。5月底开始,拆迁公司多次威胁居民区内居民拆迁,并多次雇佣人员将该地块内的居民区墙壁涂抹喷刷油漆!!我们希望领导们能够对此事予以重视,撤销原有土地出让文件,纠正错误行为,让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让百姓能够感受到我党我国政府的爱民之心,守法之心。
市国土局调查后答复:
网友反映地块位于荣校路以南、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牧野大道以西、22所家属院自然地界以东,土地面积约202亩。经向牧野区政府核实,该地块项目一期的拆迁工作已于2010年8月底全部结束,一期拆迁范围内所有居民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未发生强制拆迁或其他冲突事件。
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在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现有居住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再次土地出让;而且没有在出让行为发生之前履行告之义务,更没有在做出出让行为之前面对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出台终止土地使用权公告”的情况与事实有所出入。牧野湖为我市重点开发的城市景观带,牧野湖北岸为旧城镇居民区与历史遗留坟场,属于城市改造范围。对该地块的收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经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挂牌出让,后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该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依法组织挂牌出让。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竞得该宗土地。整体出让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网民留言】
请卢书记关注合河乡的退伍兵所反映的问题:1、我们是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在2005年的机构改革中,我们这些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被分流下岗,我们退伍后是严格按照国家退伍兵分配政策安置在合河乡政府,审批手续齐全,在分配安置时,手续明文注明在财政、人事等部门有备案且在编制之内。在2005年机构改革中却说我们是自筹人员,什么是自筹?且我们是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难道说在省委、省政府按政策安置的手续齐全退伍兵能不在编制之内,定为省自筹吗?2、新乡县县委政府调查后的答复纯粹是要欺骗上级领导,在2005年机构改革文件中明确提到,机构改革是分流超编人员。但合河乡政府事与原违,合河乡政府分流了在编的人员,从而造成了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分流在编的人员,从而造成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是2005年机构改革的本质意图吗?3、在答复中提到,种子公司为可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难道说按照国家政策安置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不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吗?乡政府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质吗?且种子公司的退伍兵下岗长达6年之久,就能安置在合河乡,且编制为事业全供,难道乡政府的退伍兵和种子公司的退伍兵性质不一样?能把乡政府的退伍兵分流下岗,却能安置种子公司下岗长达6年之久的退伍兵,为什么同样报效祖国,却待遇不同?他们的行为让新乡县的全体退伍兵寒心,同是退伍兵难道差别就这么大?4、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合河乡政府怎能不严重缺编呢?如不缺编,县里又怎能源源不断的向合河乡政府安置人员呢?且安置后不在合河乡政府工作上班,却都以各种形式调到县里,明眼人都看得出为什么,这就是叫合河乡严重缺编的目的。合河乡退伍兵在严格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时,手续齐全,审批表中明文注明在人事、财政等部门有手续备案,且在编制之内。现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就应恢复我们退伍兵的全供编制。我们合河乡政府的退伍兵强烈要求恢复我们的全供编制。在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到底是谁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恳请卢书记百忙中亲自来新乡县合河乡政府进行调查,还合河乡政府退伍兵的清白。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网友反映合河乡退伍军人的编制问题。在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政府存在3类编制性质人员,即行政、事业全供、自收自支。自收自支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靠乡镇企业管理费和乡统筹收入来开支。根据2005年11月4日县深化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第一条:“关于退伍军人,志愿兵身份(定性)问题”的说明,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坚持退伍军人,志愿兵安置时是啥身份就是啥身份,保持原本人身份(性质)不变,原开支渠道不变。”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完成,乡镇政府已经不存在自收自支人员,只有行政和全供事业两类编制。
网友反映人员分流问题。在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之前,全县乡镇人员超编。通过分流,全县乡镇的行政和事业(全供)人员与核定编制基本对应,略有缺编,有的乡镇缺编稍微严重。目前核定合河乡政府行政编制32名,事业(全供)编制40名,合河乡的进人均是在编制的限额内按政策安置的。
网友反映将县种子公司人员充实到合河乡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问题。经查:根据《国务院、盛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剥离经营职能,其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外县(市、区)做法,考虑到原种子公司人员工作性质大都涉及“三农”,加之各乡镇事业编制缺编情况,通过培训考试等程序并上报盛市编制部门批准,全部分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因合河乡缺编严重,分配给该乡9人。
网友反映向合河乡安置人员问题。自合河乡机构改革后,所进的人员均为政策性安置,合计21人。有以下3种渠道:1、选调生安置。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选调生分配安置的通知》和《关于2008年省选调生分配安置的通知》,分配给合河乡2名选调生(均属行政编制)。2、公开招聘。2007年,经我县上报市里备案批准,按照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了一批大学本科毕业生,因合河乡严重缺编,需补充人员,安排到合河乡10人。3、按政策安置县种子公司9人到合河乡便民服务中心。
网友反映合河乡人员被借调到县里工作问题,被借调人员均履行了借调手续。
【网民留言】
最近我看到人民路与新飞大道的电子眼绿灯还拍照,幸好那阵没车通过,要不还不冤死啊!
市公安局调查后答复:
我市安装的电子警察采用的是地表感应线圈红灯时间段抓拍设备,网友反映情况可能是阴雨天气部分设备附件短路造成。电子警察抓拍到的车辆照片要经过人工严格筛检,不合格照片按照规定予以废除。凡是在故障期间被电子警察抓拍到的车辆不予处罚,如不慎将当事人车辆误录入违法系统的,当事人可以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到交巡警支队科技室当场说明情况,经核查属实后,将按照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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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卢书记:您好,我是新乡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新乡市最大的景观工程牧野湖北岸地域出让给开发公司,原有居民直到拆迁公司入户动员才知道自己的合法的土地居住使用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政府违法侵犯,而5月下旬以来拆迁公司又顶风作案搞突击拆迁,妄图在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之前搞强拆。请你白忙之中过问一下,毕竟与拆迁公司相比,原有居民始终是弱势群体,但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不是更应该帮助弱势群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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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下旬,河南省新乡市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荣校路以南的居民开始被动员拆迁。此区域内的居民——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这时才发现自己的居住所有权已经没了,世代居住的房屋也被拆迁公司告知将强拆,经过多方了解,居民才知道此次拆迁是来源于2009年10月14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新土挂告字(2009)10号成交结果公告,公告称“荣校路以南、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牧野大道以西、22所家属院自然地界以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用途为“城镇住宅兼商服、旅馆业”,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范围内居民的一切拆迁活动及费用。此次出让的土地包括两个组成部分:1、城中村自留耕地;2、城市居民居住用地;两者比例为1:1。对于后者,新乡市国土资源部门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在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现有居住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进行土地出让;而且没有在出让行为发生之前履行告之义务,更没有在做出出让行为之前面对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出台终止土地使用权公告。更有甚者,明明是将老百姓置于被蒙蔽地位,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盘竟被新乡市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民生”工程,请问这样的“民生”究竟是不让人民生存还是让人民生气???。5月底开始,拆迁公司多次威胁居民区内居民拆迁,并多次雇佣人员将该地块内的居民区墙壁涂抹喷刷油漆!!我们希望领导们能够对此事予以重视,撤销原有土地出让文件,纠正错误行为,让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办事,让百姓能够感受到我党我国政府的爱民之心,守法之心。
市国土局调查后答复:
网友反映地块位于荣校路以南、牧野湖北岸绿化带以北、牧野大道以西、22所家属院自然地界以东,土地面积约202亩。经向牧野区政府核实,该地块项目一期的拆迁工作已于2010年8月底全部结束,一期拆迁范围内所有居民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未发生强制拆迁或其他冲突事件。
网友反映国土部门“在并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现有居住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进行再次土地出让;而且没有在出让行为发生之前履行告之义务,更没有在做出出让行为之前面对居住所有权的拥有者出台终止土地使用权公告”的情况与事实有所出入。牧野湖为我市重点开发的城市景观带,牧野湖北岸为旧城镇居民区与历史遗留坟场,属于城市改造范围。对该地块的收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经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挂牌出让,后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该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依法组织挂牌出让。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买,竞得该宗土地。整体出让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网民留言】
请卢书记关注合河乡的退伍兵所反映的问题:1、我们是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在2005年的机构改革中,我们这些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被分流下岗,我们退伍后是严格按照国家退伍兵分配政策安置在合河乡政府,审批手续齐全,在分配安置时,手续明文注明在财政、人事等部门有备案且在编制之内。在2005年机构改革中却说我们是自筹人员,什么是自筹?且我们是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难道说在省委、省政府按政策安置的手续齐全退伍兵能不在编制之内,定为省自筹吗?2、新乡县县委政府调查后的答复纯粹是要欺骗上级领导,在2005年机构改革文件中明确提到,机构改革是分流超编人员。但合河乡政府事与原违,合河乡政府分流了在编的人员,从而造成了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分流在编的人员,从而造成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是2005年机构改革的本质意图吗?3、在答复中提到,种子公司为可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难道说按照国家政策安置在合河乡政府工作多年的退伍兵不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吗?乡政府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质吗?且种子公司的退伍兵下岗长达6年之久,就能安置在合河乡,且编制为事业全供,难道乡政府的退伍兵和种子公司的退伍兵性质不一样?能把乡政府的退伍兵分流下岗,却能安置种子公司下岗长达6年之久的退伍兵,为什么同样报效祖国,却待遇不同?他们的行为让新乡县的全体退伍兵寒心,同是退伍兵难道差别就这么大?4、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合河乡政府怎能不严重缺编呢?如不缺编,县里又怎能源源不断的向合河乡政府安置人员呢?且安置后不在合河乡政府工作上班,却都以各种形式调到县里,明眼人都看得出为什么,这就是叫合河乡严重缺编的目的。合河乡退伍兵在严格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时,手续齐全,审批表中明文注明在人事、财政等部门有手续备案,且在编制之内。现合河乡政府严重缺编,就应恢复我们退伍兵的全供编制。我们合河乡政府的退伍兵强烈要求恢复我们的全供编制。在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到底是谁造成了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恳请卢书记百忙中亲自来新乡县合河乡政府进行调查,还合河乡政府退伍兵的清白。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网友反映合河乡退伍军人的编制问题。在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政府存在3类编制性质人员,即行政、事业全供、自收自支。自收自支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靠乡镇企业管理费和乡统筹收入来开支。根据2005年11月4日县深化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第一条:“关于退伍军人,志愿兵身份(定性)问题”的说明,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坚持退伍军人,志愿兵安置时是啥身份就是啥身份,保持原本人身份(性质)不变,原开支渠道不变。”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完成,乡镇政府已经不存在自收自支人员,只有行政和全供事业两类编制。
网友反映人员分流问题。在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之前,全县乡镇人员超编。通过分流,全县乡镇的行政和事业(全供)人员与核定编制基本对应,略有缺编,有的乡镇缺编稍微严重。目前核定合河乡政府行政编制32名,事业(全供)编制40名,合河乡的进人均是在编制的限额内按政策安置的。
网友反映将县种子公司人员充实到合河乡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问题。经查:根据《国务院、盛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剥离经营职能,其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我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参照外县(市、区)做法,考虑到原种子公司人员工作性质大都涉及“三农”,加之各乡镇事业编制缺编情况,通过培训考试等程序并上报盛市编制部门批准,全部分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因合河乡缺编严重,分配给该乡9人。
网友反映向合河乡安置人员问题。自合河乡机构改革后,所进的人员均为政策性安置,合计21人。有以下3种渠道:1、选调生安置。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选调生分配安置的通知》和《关于2008年省选调生分配安置的通知》,分配给合河乡2名选调生(均属行政编制)。2、公开招聘。2007年,经我县上报市里备案批准,按照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事业单位200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了一批大学本科毕业生,因合河乡严重缺编,需补充人员,安排到合河乡10人。3、按政策安置县种子公司9人到合河乡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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