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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许昌市答网友致徐光春书记28条留言 (2)
2009-07-08 来源:人民网
留言
【网民留言7】
徐书记:你好.我是一名在教育站线工作了20多年的长垣县穷教师.工资1300多元,少咱不说啥,最头痛的是现在的评职称.我们的条件都够,但总是因为少得可怜的指标而苦苦等待,不仅如此,据说评职称还得花钱,不这样领导一年的几万元就得不到了。这方面的腐败就没有了。教育就成了一片净土了。腐败就腐败在一些政策上了.
新乡市教育局调查核实后答复:
网友所反映的长垣县晋职称中花钱买指标、买证件等问题已不存在,特别是从2008年指标分配到校后,在乡镇级买指标之事也已不存在。在职称评审中对证件实行县、市审核发文证号,有证无号的证件皆视为假证件。关于在评、聘职称中反映花钱之事,之前也听到反映并调查过此事,调查中教师回答也只是听说过,但谁说的花多少钱,由于教师回答提供信息不具体,无法核实。
关于教师职称指标少的问题,现在我省教师职称实行的是评聘相结合的制度,够条件的人多,确定晋职称的指标少,所以并不是每个够条件的教师都能晋升职称。如果将所有够条件的教师都晋升职称,不符合学校教师职称实行金字塔结构的要求。
【网民留言8】
新乡延津小谭乡西南几个村(原来的新安乡)村村通公路(前十来年建的)都是泥坑坑挖挖的没法走,下雨天就别提了领导说新乡的村村通都完成了,说给领导听的吧?村村通村村不通,农民进出都不方便,怎嘛建设新农村怎样发展农业领导就会听汇报不去实地考察,怎样给农民办事,现在的地方领导就会报“政绩”不作为埃希望徐书记考察考察,过问一下。
新乡市交通局调查后答复:
延津县小潭乡西南几个村(原新安乡)如石堤、石河、袁河、新丰堤、夏村等村的沥青路面都在15年前左右修通,目前还是油路。我省实施的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即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工程,是指行政辖区内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一条主要出口道路建设为水泥(油)路。“村村通”的具体标准是:起点为建制村外部的国、盛县、乡、村等道路,2005年以前实施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建制村所在地;2005年(含2005年)以来实施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建制村村委会或小学校。根据验收标准,网民反映的几个村均符合“村村通”标准,已实现“村村通”,但路况较差。
网友反映的“几个村村村通公路都是泥,坑坑洼洼没法走”,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由于当时建设标准低、道路使用年限长、交通量逐年增多及自然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目前路面损害严重。针对该问题,新乡市交通局已在2008年和今年分别由盛市安排资金,逐步改善修复。如石堤、石河、袁河等村给予了里程不一的项目安排,尤其是今年乡道小袁线(小潭-袁河)、榆东线(东屯至新安)、大南环路等项目,在小潭乡西南部共计有20余公里,项目正在组织实施,待今年项目竣工后,网友所提问题将得到很大改观。
【网民留言9】
您好,我们新乡市交警队的交通电子眼处罚不当,司机群众反映强烈,请您过问过问,老百姓挣钱不容易,不管青红一罚就是200.现在都以民为本,能少罚就少罚才对嘛。
新乡市公安局答复:
2008年4月1日,新乡市市区开通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采取国际先进的区域自适应信号控制方式,通过中心计算机自动为数个路口统一配时,有效改善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能力,对闯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拍照。对于闯红灯的处罚是严格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非现场执法规范》相关规定,闯红灯处于200元罚款,并记驾驶员3分。通过一年多的运行,有效改善了城区交通通行状况,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建议该网友及广大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信号灯指示,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既防止被电子警察抓拍,又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网民留言10】
徐书记你好:我是新乡市原阳县大宾乡小大宾村村民,我向您反映我们搬迁一事。我们村搬迁赔偿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只陪40元,乡政府不按上面的政策落实,只是口头上定的标准,不让我们看文件,更可恨的是,他们在赔偿标准不到位,又没有搬迁居住地情况下,就强行推到我们的房屋,现在我们没地方住,只能住在露天下,这两天天气突然降温,有几个老人和孩子都冻伤,请您再百忙之中,千千万万要过问一下我们村的事情。
原阳县委调查核实后答复:
闫宏选系小大宾村村民。小大宾村搬迁工程是2000年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复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拟搬迁房屋面积、结构的认定工作由县河务局、大宾乡政府、小大宾村委会共同登记并经各搬迁户户主签字认可,认定工作已于2004年2月27日结束。经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楼房300元/m2,砖木砖混260元/m2,该补偿已发放到位。2006年初一些村民突击建设违章简易房共计1.2万m2,其中闫宏选个人111.37m2,按照国家规定,这些违章简易房不予补偿。2006年5月,该工程开始实施后,违章简易房成为搬迁难点,考虑到搬迁户的切身利益,原阳县河务局与大宾乡政府协商,对违章简易房按40元/m2进行补偿。2009年均已按标准全部补偿到位。
2007年4月在小大宾村三组18户群众中的40余亩耕地上规划了新址,18户群众均在《征地协议》上按了指樱2008年4月搬迁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经县、乡政府领导协商,对拆迁户每户发放半年的安置费600元,2008年下半年,又对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安置费500元。河务部门出资修建了临时住房和简易房,供找不到临时住处的搬迁户居祝2008年春节,原阳县河务局、大宾乡政府对搬迁户进行了慰问,每户发放3床棉被、10斤食用油。为加快搬迁进度,聘请专业拆房队,在征得搬迁户同意的情况下,协助搬迁户拆房,不存在强行拆房和村民露宿问题。
目前,小大宾村搬迁工程已全部完成,已有41户村民在新址建成新房且已搬入新居,其他农户房屋正在抓紧时间建设中。
【网民留言11】
书记你好:新乡市人民路小学及人民路小学八一路分校乱收费严重请明查制止,自今年开学以来,学校先后收取了杂费10元、书本费38元、作业本10元,家长本以为再不会有其他费用了,但想不到3曰3日学生家长都收到了学校发的短信,命学生家长3月5号早上八点中到学校会计室交杂务费510元,逾期不交停止上学。国家已经从去年秋季停止收取学杂费了,可人民路小学及八一路分校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明目张胆乱收费,真是敛财有道!
卫滨区委调查后答复:
新乡市人民路小学共有28个教学班。2005年8月,经河南省教育厅豫教基〔2005〕14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洛阳市第九中学分校等35所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批复》要求,成立人民路小学分校,开始招生。2008年,根据新乡市新政办〔2008〕13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和15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人民路小学分校从2008年秋季停止招生。根据文件精神,原分校要加强对老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原有年级任课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文件规定,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目前,人民路小学分校学生继续在分校上课(原八一路小学),共有3个年级15个教学班。其中,二年级6个班,三年级4个班,四年级5个班。
网友反映的2009年春季开学人民路小学及分校先后共收取每个学生各类费用568元(包括课本费38元,作业本费10元,教辅费10元,杂费510元),确有此事。但该收费项目均是按照新发改收费〔2006〕640号和豫发改收费〔2006〕170号文件办理,并且有河南省发改委制证和卫滨区发改委下发的《收费许可证》,不存在乱收费现象。同时,学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解释上级有关对分校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网民留言12】
徐书记,你好!我是新乡县,小集镇杏庄村的农民,我们需要土地,活着的人没地,出嫁的姑娘、过世的老人却有地。向上级反映没人管!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属实。小冀镇杏庄村现有耕地面积3888.6亩,总人口3600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1998年小冀镇杏庄村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土地延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承包期内新出生的人口没地依法不能调整,过世老人的土地依法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出嫁姑娘有地是因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保留原有承包地是合法的。
针对该网友提出的问题,杏庄村两委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待时机成熟并在大多数村民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网民留言13】
徐书记你好,请到获嘉县来,公路修好没两年就毁了,南关公路毁两年无人问,到处是垃圾,上面给农村拨款修水泥路他们用砂石碾就交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何时开始?
获嘉县委调查后答复:
根据目前干线公路工程使用情况,其使用寿命均在6-8年以上,不存在“修好没两年就毁了”的情况。由于网友提供的公路信息不全(未指名南关公路的具体路段),但调查后基本认定网友反映的是新华街立交桥两端1.3公里的道路。该道路建于2000年,获嘉县政府2009年投资230万元对该路进行大修改造。目前,二灰碎石基层已铺设完毕,近期将铺设油面。
关于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问题,获嘉县境内太山收费站已严格按省政府《通告》要求,于2009年4月30日上午12时准时停止收费。
【网民留言14】
尊敬的徐书记您好,我是山西临汾人,我姑姑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她有一个小儿子在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打工,不慎于2005年9月3日上午从5米高的架子上摔下死亡。公司先是不承认于死者有劳动关系,而后把考勤记录,领取工资记录销毁,把和死者在一起上班的都打发回家,法院无法取证,直到今日死者仍在殡仪馆。光殡仪馆就欠了10万多元,殡仪馆每天讨要,我姑姑天天以泪洗面,神经也有点不正常了。人家有钱有势,说‘告到党中央’也不怕。希望徐书记在白忙之中能过问一下此事,我在这里给您鞠躬了。
红旗区委调查后答复:
2005年10月11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新劳仲裁字〔2005〕第192号)裁定:申诉人孟祥磊之子孟令全(留言中死者)与被申诉人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定,遂向红旗法院提出诉讼,红旗法院慎重处理此案,审判人员亲自到出事现场(延津县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延津县安检局调查取证,不存在“法院无法取证”的问题。经审理,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孟祥磊之子孟令全于2005年9月3日上午,在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驻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工地晕倒死亡。红旗区法院于2006年9月1日判决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磊之子孟令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红旗法院已对原告河南顺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孟祥磊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理终结,孟祥磊胜诉。死者家属可向河南顺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或就死亡赔偿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
【网民留言15】
书记你好,新乡县合河乡,国家批的一条水泥路,可是却修成了沙石路。希望你能加以解决。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2008年至今,在新乡县合河乡由国家投资修建的水泥路均为“村村通”项目,涉及东元封、南永康、范岭、陈庄四个村。目前,所有道路均按标准修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河乡按照沙石路标准修建的道路,只有一条,即乡南干道,位于合河乡农业开发项目区内,按项目工程设计要求,该路就应是沙石路。因此,不存在将水泥路修成沙石路的现象,网友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新乡市回复1】【新乡市回复2】【许昌市回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回复】
【网民留言7】
徐书记:你好.我是一名在教育站线工作了20多年的长垣县穷教师.工资1300多元,少咱不说啥,最头痛的是现在的评职称.我们的条件都够,但总是因为少得可怜的指标而苦苦等待,不仅如此,据说评职称还得花钱,不这样领导一年的几万元就得不到了。这方面的腐败就没有了。教育就成了一片净土了。腐败就腐败在一些政策上了.
新乡市教育局调查核实后答复:
网友所反映的长垣县晋职称中花钱买指标、买证件等问题已不存在,特别是从2008年指标分配到校后,在乡镇级买指标之事也已不存在。在职称评审中对证件实行县、市审核发文证号,有证无号的证件皆视为假证件。关于在评、聘职称中反映花钱之事,之前也听到反映并调查过此事,调查中教师回答也只是听说过,但谁说的花多少钱,由于教师回答提供信息不具体,无法核实。
关于教师职称指标少的问题,现在我省教师职称实行的是评聘相结合的制度,够条件的人多,确定晋职称的指标少,所以并不是每个够条件的教师都能晋升职称。如果将所有够条件的教师都晋升职称,不符合学校教师职称实行金字塔结构的要求。
【网民留言8】
新乡延津小谭乡西南几个村(原来的新安乡)村村通公路(前十来年建的)都是泥坑坑挖挖的没法走,下雨天就别提了领导说新乡的村村通都完成了,说给领导听的吧?村村通村村不通,农民进出都不方便,怎嘛建设新农村怎样发展农业领导就会听汇报不去实地考察,怎样给农民办事,现在的地方领导就会报“政绩”不作为埃希望徐书记考察考察,过问一下。
新乡市交通局调查后答复:
延津县小潭乡西南几个村(原新安乡)如石堤、石河、袁河、新丰堤、夏村等村的沥青路面都在15年前左右修通,目前还是油路。我省实施的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即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工程,是指行政辖区内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一条主要出口道路建设为水泥(油)路。“村村通”的具体标准是:起点为建制村外部的国、盛县、乡、村等道路,2005年以前实施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建制村所在地;2005年(含2005年)以来实施的建制村通水泥(油)路,终点为建制村村委会或小学校。根据验收标准,网民反映的几个村均符合“村村通”标准,已实现“村村通”,但路况较差。
网友反映的“几个村村村通公路都是泥,坑坑洼洼没法走”,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由于当时建设标准低、道路使用年限长、交通量逐年增多及自然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目前路面损害严重。针对该问题,新乡市交通局已在2008年和今年分别由盛市安排资金,逐步改善修复。如石堤、石河、袁河等村给予了里程不一的项目安排,尤其是今年乡道小袁线(小潭-袁河)、榆东线(东屯至新安)、大南环路等项目,在小潭乡西南部共计有20余公里,项目正在组织实施,待今年项目竣工后,网友所提问题将得到很大改观。
【网民留言9】
您好,我们新乡市交警队的交通电子眼处罚不当,司机群众反映强烈,请您过问过问,老百姓挣钱不容易,不管青红一罚就是200.现在都以民为本,能少罚就少罚才对嘛。
新乡市公安局答复:
2008年4月1日,新乡市市区开通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采取国际先进的区域自适应信号控制方式,通过中心计算机自动为数个路口统一配时,有效改善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能力,对闯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拍照。对于闯红灯的处罚是严格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非现场执法规范》相关规定,闯红灯处于200元罚款,并记驾驶员3分。通过一年多的运行,有效改善了城区交通通行状况,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建议该网友及广大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信号灯指示,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既防止被电子警察抓拍,又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网民留言10】
徐书记你好:我是新乡市原阳县大宾乡小大宾村村民,我向您反映我们搬迁一事。我们村搬迁赔偿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只陪40元,乡政府不按上面的政策落实,只是口头上定的标准,不让我们看文件,更可恨的是,他们在赔偿标准不到位,又没有搬迁居住地情况下,就强行推到我们的房屋,现在我们没地方住,只能住在露天下,这两天天气突然降温,有几个老人和孩子都冻伤,请您再百忙之中,千千万万要过问一下我们村的事情。
原阳县委调查核实后答复:
闫宏选系小大宾村村民。小大宾村搬迁工程是2000年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复的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拟搬迁房屋面积、结构的认定工作由县河务局、大宾乡政府、小大宾村委会共同登记并经各搬迁户户主签字认可,认定工作已于2004年2月27日结束。经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楼房300元/m2,砖木砖混260元/m2,该补偿已发放到位。2006年初一些村民突击建设违章简易房共计1.2万m2,其中闫宏选个人111.37m2,按照国家规定,这些违章简易房不予补偿。2006年5月,该工程开始实施后,违章简易房成为搬迁难点,考虑到搬迁户的切身利益,原阳县河务局与大宾乡政府协商,对违章简易房按40元/m2进行补偿。2009年均已按标准全部补偿到位。
2007年4月在小大宾村三组18户群众中的40余亩耕地上规划了新址,18户群众均在《征地协议》上按了指樱2008年4月搬迁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经县、乡政府领导协商,对拆迁户每户发放半年的安置费600元,2008年下半年,又对拆迁户每户再增加安置费500元。河务部门出资修建了临时住房和简易房,供找不到临时住处的搬迁户居祝2008年春节,原阳县河务局、大宾乡政府对搬迁户进行了慰问,每户发放3床棉被、10斤食用油。为加快搬迁进度,聘请专业拆房队,在征得搬迁户同意的情况下,协助搬迁户拆房,不存在强行拆房和村民露宿问题。
目前,小大宾村搬迁工程已全部完成,已有41户村民在新址建成新房且已搬入新居,其他农户房屋正在抓紧时间建设中。
【网民留言11】
书记你好:新乡市人民路小学及人民路小学八一路分校乱收费严重请明查制止,自今年开学以来,学校先后收取了杂费10元、书本费38元、作业本10元,家长本以为再不会有其他费用了,但想不到3曰3日学生家长都收到了学校发的短信,命学生家长3月5号早上八点中到学校会计室交杂务费510元,逾期不交停止上学。国家已经从去年秋季停止收取学杂费了,可人民路小学及八一路分校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明目张胆乱收费,真是敛财有道!
卫滨区委调查后答复:
新乡市人民路小学共有28个教学班。2005年8月,经河南省教育厅豫教基〔2005〕14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洛阳市第九中学分校等35所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批复》要求,成立人民路小学分校,开始招生。2008年,根据新乡市新政办〔2008〕13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和15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实验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人民路小学分校从2008年秋季停止招生。根据文件精神,原分校要加强对老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原有年级任课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文件规定,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目前,人民路小学分校学生继续在分校上课(原八一路小学),共有3个年级15个教学班。其中,二年级6个班,三年级4个班,四年级5个班。
网友反映的2009年春季开学人民路小学及分校先后共收取每个学生各类费用568元(包括课本费38元,作业本费10元,教辅费10元,杂费510元),确有此事。但该收费项目均是按照新发改收费〔2006〕640号和豫发改收费〔2006〕170号文件办理,并且有河南省发改委制证和卫滨区发改委下发的《收费许可证》,不存在乱收费现象。同时,学校也采取了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解释上级有关对分校的管理和收费政策。
【网民留言12】
徐书记,你好!我是新乡县,小集镇杏庄村的农民,我们需要土地,活着的人没地,出嫁的姑娘、过世的老人却有地。向上级反映没人管!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属实。小冀镇杏庄村现有耕地面积3888.6亩,总人口3600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1998年小冀镇杏庄村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土地延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承包期内新出生的人口没地依法不能调整,过世老人的土地依法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出嫁姑娘有地是因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保留原有承包地是合法的。
针对该网友提出的问题,杏庄村两委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待时机成熟并在大多数村民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网民留言13】
徐书记你好,请到获嘉县来,公路修好没两年就毁了,南关公路毁两年无人问,到处是垃圾,上面给农村拨款修水泥路他们用砂石碾就交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何时开始?
获嘉县委调查后答复:
根据目前干线公路工程使用情况,其使用寿命均在6-8年以上,不存在“修好没两年就毁了”的情况。由于网友提供的公路信息不全(未指名南关公路的具体路段),但调查后基本认定网友反映的是新华街立交桥两端1.3公里的道路。该道路建于2000年,获嘉县政府2009年投资230万元对该路进行大修改造。目前,二灰碎石基层已铺设完毕,近期将铺设油面。
关于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问题,获嘉县境内太山收费站已严格按省政府《通告》要求,于2009年4月30日上午12时准时停止收费。
【网民留言14】
尊敬的徐书记您好,我是山西临汾人,我姑姑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她有一个小儿子在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打工,不慎于2005年9月3日上午从5米高的架子上摔下死亡。公司先是不承认于死者有劳动关系,而后把考勤记录,领取工资记录销毁,把和死者在一起上班的都打发回家,法院无法取证,直到今日死者仍在殡仪馆。光殡仪馆就欠了10万多元,殡仪馆每天讨要,我姑姑天天以泪洗面,神经也有点不正常了。人家有钱有势,说‘告到党中央’也不怕。希望徐书记在白忙之中能过问一下此事,我在这里给您鞠躬了。
红旗区委调查后答复:
2005年10月11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新劳仲裁字〔2005〕第192号)裁定:申诉人孟祥磊之子孟令全(留言中死者)与被申诉人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定,遂向红旗法院提出诉讼,红旗法院慎重处理此案,审判人员亲自到出事现场(延津县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延津县安检局调查取证,不存在“法院无法取证”的问题。经审理,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孟祥磊之子孟令全于2005年9月3日上午,在河南省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驻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工地晕倒死亡。红旗区法院于2006年9月1日判决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磊之子孟令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红旗法院已对原告河南顺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孟祥磊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理终结,孟祥磊胜诉。死者家属可向河南顺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或就死亡赔偿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
【网民留言15】
书记你好,新乡县合河乡,国家批的一条水泥路,可是却修成了沙石路。希望你能加以解决。
新乡县委调查后答复:
2008年至今,在新乡县合河乡由国家投资修建的水泥路均为“村村通”项目,涉及东元封、南永康、范岭、陈庄四个村。目前,所有道路均按标准修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合河乡按照沙石路标准修建的道路,只有一条,即乡南干道,位于合河乡农业开发项目区内,按项目工程设计要求,该路就应是沙石路。因此,不存在将水泥路修成沙石路的现象,网友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新乡市回复1】【新乡市回复2】【许昌市回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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