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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地耕作47载老农遭遇无锡无情“抛弃”

2011-04-14 来源:千龙网

  1964年冬,29岁的陈丰壬(又名陈丰艮)从苏北来到无锡种地,他将青春以及大半辈苦力都奉献给了无锡,可令他始料不及的是,在生活及耕种了47年安南村,今年76岁的他却被当地无情“抛弃”于“村组”门外,他不但先失去曾经拥有的住房,而且又让他失去赖依生存的土地,同时得不到应得的补偿,最终让他老无所养、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有家难归……

  早晨的天气刚刚从雨天转出阴晴,76岁的陈丰壬将湿了很长时间的衣服从出租屋里拿出来晾晒。

  尽管上午的阳光隐隐可见在他的脸庞,可他再也找不出笑的理由,这样的表情已经由来已久。

  “想不到我来到无锡将近50年,为这里‘牛马’耕作大半辈子,到头来已经买的房子被强行要了回去,承包地被征用却不给我一分补偿……”

  年迈老汉苦劳四十载被无情抛弃

  2011年3月15日,年老多病的陈丰壬手捧绿色的耕地承包证,老泪纵横地对记者说:“他们村委怎么这样毒呢,这分明就是不让我活了……”

  老人说,他是64年冬天从苏北兴化来到无锡锡山区安镇镇万众村的,那时他刚29岁,年富力强的他被村里分到东三房小队。

  “那时,是合作化,我与当地农民一起劳动,一起得工分,一起生活,一样与本地社员同等对待……该我上缴的,分摊的义务我都与队里的社员同样……”

  1993年,陈丰壬举家迁来该村“落户”。1998年,当地实行第二轮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村委根据他家5口人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给他家承包耕地6.91亩,其中责任田4.41亩,口粮田2.5亩。承包期从1998年秋播起到2028年秋收止。

  


  “村里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相关规定将我家算成本村村民才按人口给分配承包地的。村里瞿主任还多次对我说,我们在村里与本地村民一样,承包地没少包,因此,我多次请示想将户口顺便迁过来,他却每次回复我说没必要迁,并让我以后不要提这事了。”

  随着无锡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别人是享受利益,而对他却是灾难接踵而至。

  2002年1月,本村东三房组赵云娣为要用钱将一幢旧房以35080元卖给陈丰壬,陈丰壬东借西凑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并于当日取得了房屋土地使用证。虽然有协议并载明了“双方买卖真实意愿,房价一次性付清后双方都不得反悔”,同时协议上还有本村村民代表见证签字,还有卖房人儿子赵建平加按的手印,但事过两年的2004年,由于房子被划入城建拆迁范围,赵家为了能“抢回”高于原房价的拆迁费,先是以“赵云娣卖房家人不知情(就连按过手印的赵建平也称不知情),赵不能单独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荒唐理由,后看理由站不住脚,又以陈丰壬不是本地人不能拥有本地的宅基地为由通过法庭硬是将他已经住了两年多的房子要了回去。

  他说,将房子交出去的那一刻,心里就像刀割一样。“这分明就是抢呀,老婆因此一连哭了好多天后病倒了……我死的念头都有了……”

  2009年底,已经合并到安南村的东三房组,随着建设用地征用加快,陈丰壬的承包地和其他农民一样被列为征用范围。这让他有点喜出望外,他心想这回可得抓住,自己的承包了7亩地,不能像上次房子一样不但没能享受相应补偿还被剥夺了居住权。

  “哪知道,这次的灾难比上次更大……”76岁的陈丰壬泣不成声地对记者叙述,和他一样土地承包户都按规定得到了相应补偿,可他一家5口的承包地除了被强行收回外,突然说,不享受任何安置,不享受一分失地补偿。“这简直令我震惊,让我不敢相信是真的……我到了这把年纪,几十年的老家也无法回去,这里又断了我的生活……叫我如何是好……”

  陈丰银说,之后,他拿着发给他的合法《承包证》以及村委开具的载明“他从64年来到本村种地,93年举家全部来到本村组并合法承包6.9亩土地”的证明和老家村委为他开具的载明“从64年到无锡安镇安南村落户至今,在原藉地无地、无宅基地、无村民权利义务记录”的证明,多次到镇、区相关领导反映。

  他说,镇农办的王主任让他去派出所办理迁户口手续,承诺只要迁来就以失地农民对待,可是村里不同意,派出所不肯办理手续。

  “分管镇农业的李书记对我说,照顾我承包土地实际和特殊情况,给我按每亩900元青苗费贴补,补足30年承包期。这样算起来能补到近12万元,可村里的瞿主任就是不同意。”

  


  “区里的领导看到我的情况后,也说要求给我补办转迁户口手续,再给我办理失地农民补偿以及养老保险手续,可是镇、区两级领导意见对于瞿主任就是不起作用,他说我在这里再住多久再种多少年的地,事实也不是他们村的人,最多只能照顾救济七八千元了事……”

  无锡当地“抛弃”老汉理由于情于法不符

  陈丰壬说,他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镇与村委,而村委瞿主任一反承诺并说出一些无情无义的话,让他觉得很是心寒。

  “……我从29岁就来到这里至今将近50年,我能劳动时,他们就说我本村人还劝我不用迁户口,现在我的一生的精力都献给了这里,老了,做不动了……他们怎么就能一脚跌开呢?他们这样欺负我一个老了的农民,让我无家可归,养老无依的,就是虐待,就是没有人道,天理不容1

  3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无锡安南村委、安镇街道办(原安镇镇政府)进行相关了解与采访,令记者没有想到的是,无锡以上两级部门相关领导对来此地“落户务农”近50年的陈丰壬承包土地被征用补偿问题的解释,其缺乏法理依据与不人性化的程度令人大跌眼镜。

  安南村村委主任瞿巧南,就陈丰壬的问题认为,够上失地农民的条件必须具备三条:户口、居住权、承包地。而陈丰壬虽然从64年就来到此地并与本村农民一起种地生活,但陈丰壬没有户口、没有居住权屋,所以,陈丰壬不能与本村民一样享受“失地农民”的待遇。

  


  当记者让他解释陈丰壬既然说是外地人,怎么让他合法化的按家庭人口承包该村的土地并获得合法土地承包证时,他说,承包证是一位领导人性化处理的结果。“无锡本地人种地的人少,土地利用率不高,所以就给他包了。”

  关于陈多次请示让他给帮助迁户口的事,这位主任矢口否认。

  当记者再三提及《土地承包法》规定取得承包权的承包户所享受的相关权益包括承包地被征用后可依法获得补偿的权益时,他却始终认为陈户口没有,即使承包了该村土地也不能适用《承包法》中相关补偿条款。

  当记者问,根据相关规定中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既然陈丰壬承包的6.91亩耕地不能拿到补偿,那这笔补偿款现在去向何处?瞿主任说在村里,至于是分了,分到哪头上,他不作确切回答。

  关于陈丰壬如何安置对待的问题,瞿主任坚持他的观点,就是陈无论来了多久,在这儿种地多久,还是承包耕地多久,就是不能享受本村民的待遇。他说只能象征性的照顾一下,一次性给个八千到一万元。当然,村里的政策在他眼里也有其随意性,他最后说:“当然,只要他来结算,说自己困难,想多给点,一万也可,一万二也可,村里这点钱还是有的,主要对他人性化、同情化……”

  在安镇街道办,分管建设补偿工作的平主任对陈丰壬的问题有两个意见:一是无锡土地利用率低,愿意种地的人少,所以,陈丰壬来了给他种是人性化的,现在地要征用了,让他还给村里也是对的;二是陈不是本村人,即使他承包了本村的土地,遇国家征用也不能以本地失地农民的待遇对待。

  平主任的观点简洁明了,但同样与瞿的观点一样无法可依,在情理上更是说不通。

  “地原本是村里集体的,被征用了,补偿也应该是补偿到村里集体,承包户只能享受一季的青苗贴补费……”平主任的话,让记者很难想像他是无锡一个街道办专门负责城建补偿工作的领导。

  在记者的建议下,平主任重新翻看了相关法规,特别是《土地承包法》,看后觉得安南村委在土地承包及被征用补偿等程序问题上的确存在问题,他表示待会集相关人员专门研究再作答复。

  平主任最后说,考虑到陈丰壬来无锡此地多年一直在这儿务农,老家也无房、无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先适当照顾一些生活救济。

  2011年4月2日,无锡安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网发稿前发来书面意见,提出稿件中提到的“陈丰壬已举家来该村落户”和“村委多次拒绝办理迁户”等许多情况与事实有出入。可陈丰壬出示的一份2003年11月9日由安南村委出具的证明中却证明了“陈丰壬于1964年至今常住东三房队,家人于1993年一起搬至东房队种田至今”。至于“村委多次拒绝办理迁户”,陈丰壬专门指的是村主任,他阻止了陈丰壬合法、合理的诉求。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就规定了“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而陈丰壬不但经常住在无锡当地,而且长期在该地居住,按照条例规定,陈丰壬就应该无锡当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促和维稳当地政府必须合情合理安置老农

  就无锡陈丰壬的遭遇,记者连线了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的相关专家。专家称,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有这样的原则:1、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2、是否在当地长期生产、生活;3、是否以当地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第2、3条原则强调事实常驻与权利义务标准,即使不是当地户口,但具备下面两个条件的就应该认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为此,我国法律界对此已经形成合理、科学的界定,天津重庆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都为此下发了相关文件。

  江苏著名律师、中国民告官网站总监崔武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第一,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陈丰壬能依法取得该村6.91亩土地承包证,这说明当地已经以本村村民同等对待。第二,按《承包法》规定,陈丰银在承包耕地30年期限内,享有承包地的经营与流转权,享有承包地被征用时的相应补偿权,任何人不能改变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我国《物权法》还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足额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相应补偿费用,并有权享受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等。从调查采访的情况来看,陈丰壬应获得与当地承包户同等的补偿待遇。

  我国著名法学家及社会学家张赞宁教授就本文调查的情况发表他的观点:第一,从《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上解读,陈丰壬依法承包了当地的耕地,遇国家征用,就应该依法享受相应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容置疑和阻止。第二,客观事实上来看,陈丰壬来当地劳动生活47年之久,长期以该村土地作为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主要生活来源和保障,已经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履行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他就应该享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一切待遇。第三,从情理上看,陈丰壬29岁就来到当地,现今已76岁,他将自己大半生都奉献给了这片土地,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可年老多病的他,在晚年想得到土地回报时,却被村委无情推到“集体”大门之外,这从法理、情理上都是对他的不公平,也体现当地村委的不人道。

  ●本网短评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在农村,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稳定农村政策,最重要的是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让农民充分得到家庭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被国家征用、占用的补偿权,承包经营的流转权等核心内容的切身权益。

  同时,要实现农村政策的长期兑现,还要强化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观念,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时处处都要为民着想、替民分忧,为民谋利、替民解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关心关爱基层。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高高举过头顶,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面对本文中的陈丰壬的遭遇,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当地街道办和村委,能“以人为本”、设身处地地为陈丰壬解决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陈丰壬何至于多年想将户口迁来而不成?何至于已经买住了几年的房屋而却被强迫“退还”?何至于让他失地而无法得到补偿,落得无地、无房、无生活来源,落得“老无所养”、“老无所归”、“病无所医”的悲惨境地?!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政府机关及其相关基层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办事公正、公平,这是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证,作为无锡当地的相关领导希望通过陈丰壬的悲惨遭遇看到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官僚主义以及种种失误,切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万万不能让为这片土地“苦力耕作”一辈子的老农流汗又流泪!!

  本网将继续关注当地对陈丰壬安置情况的协调解决结果并做跟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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