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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质监所:老人旅游收“年龄附加费”属违规

2013-03-14 来源:搜狐网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王晓丁)13日,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张孝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以解读案例的形式为广大游客分析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维权”问题。15日9时,在哈尔滨中央大街上,省旅游质监所还将设立宣传咨询服务桌,为广大市民解惑答疑,提供旅游维权咨询服务。

  小心误入“物美价廉”陷阱

  【案例】今年1月,王女士以1980元/人的团费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未按合同约定,多次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

  【分析】张孝春说,一些旅行社为尽可能多地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的不足并获取利润。如果游客选择了这类旅游服务,旅行社及其导游等通常就要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否则旅行社不仅不能获取合理利润收入,而且要亏本。

  省旅游质监所郑重提醒游客:出门旅游是为了寻求快乐、舒心,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要牢记“一分钱一分货”。

  老人出游被附加费“潜规则”

  【案例】李女士今年刚满60岁,十一期间她准备和老伴到港澳旅游一圈,然而,在各旅行社咨询报名时,却遇到一个让她十分不悦的问题,几乎每家旅行社都告诉她,她和老伴都超过了55岁,每人必须加收400元附加费,原因是“老人消费能力弱”。

  【分析】张孝春说,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且,收劝附加费”属于违规行为。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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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行前须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案例】戈某一行3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雪乡2日游,预订入住雪乡某宾馆。因旅行社与宾馆协调失误,导致宾馆预订房间给了其他客人,因该宾馆已没有房间,游客被安置入住其他宾馆。行程结束后,游客以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安排入住预订宾馆为由投诉该社。

  【分析】张孝春表示,出游前,游客最好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游客有权不参加,如果参加,一定要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张孝春说,游客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为此,省旅游质监所提醒游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

  2.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

  3.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4.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5.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

  6.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温馨提示

  旅游购物

  出游前了解目的地的特色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及其性能、价格,并做好准备。购物时尽量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知识,辨别真假优劣。注意听取导游和其他游客的善意提示,尽可能不受“大家买了我也买”等心理影响。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对于贵重物品,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就不买。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旅行社办理,以防欺诈。

  行程安排

  一般不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出于天气、景区游客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可以接受。对于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提出的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准,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签字或盖章,否则拒绝参加。

  面对纠纷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首先向导游、组团社提出意见,要求其改进。如果协商未果,可拨打当地旅游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及时投诉,也可在完成所有行程后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自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

  旅游投诉服务电话

  黑龙江省0451-87010055

  哈尔滨市0451-84664315

  齐齐哈尔市0452-2797110

  牡丹江市0453-6821997

  佳木斯市0454-8675633

  大庆市0459-4663311

  鸡西市0457-2384266

  双鸭山市0469-61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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