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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2011-04-01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广西气象大厦召开。广西区法制办陆瑞华巡视员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广西气象局韦力行局长就贯彻实施《办法》发表了讲话。
广西地处中、南亚热带季风区,拥有光照、热量、降水等多项气候资源,且资源含量丰富。据调查,广西各地≥10℃积温在5000~8260℃之间,降水量均在1000mm以上,是全国积温资源和降水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广西的光能和风能资源也很丰富,各地年日照时数在1100~2200小时之间,沿海和山区的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大于150瓦/米2,开发潜力很大。近50年来,广西气候发生明显变化,全区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66℃,1986年来共经历了15个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2010年大范围干旱均属历史罕见,近三年来多次出现大范围暴雨,许多地方的雨量超历史极值。气候变化也造成全区气候资源出现新的变化,对各种与气候资源有关的生产、生活活动带来影响。然而,广西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形势严峻;二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不适应;三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出台该《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强化政府和部门社会管理职责,提升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力,显得十分必要。据了解,《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
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明确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重点、主要目标和措施等,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其他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增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力,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办法》规定,由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根据气候调查、气候区划的结果,按照业务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明确了规划应包含的内容。
(二)关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据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选址和立项。同时,为了保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办法》还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结合广西实际,《办法》对风能、太阳能、云水等几种主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城市建筑物趋利避害作出了原则规定。
(三)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尽量与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办法》对气候资源保护主体及职责、保护区域划定、建设项目适应气候资源承载能力以及气候影响评估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等等。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为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办法》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范围、内容、论证报告及其评审、论证报告使用、气候可行性审查以及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气象资料管理制度
气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科学性、代表性等特征,决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当前各地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中,应用的气象资料状况混乱,对于应该用什么地方的气象资料、用哪些年份的气象资料、用什么类的气象资料等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导致用于项目立项决策、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等的结论千差万别,严重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气象资料的管理,是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基矗因此,《办法》对气象资料的管理主体、应用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全社会的活动,既需要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政人员的相关工作,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因此,《办法》对社会公众和组织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行政人员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设定,并对不按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不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违法使用气象资料三类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之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也有专门针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条款,而广西是第一个将这些条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落地”的省区。因此,《办法》是我国首部获得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规章。日前,其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区法制办党舒)
广西地处中、南亚热带季风区,拥有光照、热量、降水等多项气候资源,且资源含量丰富。据调查,广西各地≥10℃积温在5000~8260℃之间,降水量均在1000mm以上,是全国积温资源和降水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广西的光能和风能资源也很丰富,各地年日照时数在1100~2200小时之间,沿海和山区的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大于150瓦/米2,开发潜力很大。近50年来,广西气候发生明显变化,全区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66℃,1986年来共经历了15个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2010年大范围干旱均属历史罕见,近三年来多次出现大范围暴雨,许多地方的雨量超历史极值。气候变化也造成全区气候资源出现新的变化,对各种与气候资源有关的生产、生活活动带来影响。然而,广西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形势严峻;二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不适应;三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出台该《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强化政府和部门社会管理职责,提升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力,显得十分必要。据了解,《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
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明确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重点、主要目标和措施等,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其他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增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力,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办法》规定,由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根据气候调查、气候区划的结果,按照业务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明确了规划应包含的内容。
(二)关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办法》规定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据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选址和立项。同时,为了保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办法》还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结合广西实际,《办法》对风能、太阳能、云水等几种主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城市建筑物趋利避害作出了原则规定。
(三)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尽量与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办法》对气候资源保护主体及职责、保护区域划定、建设项目适应气候资源承载能力以及气候影响评估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等等。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为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办法》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主体、范围、内容、论证报告及其评审、论证报告使用、气候可行性审查以及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气象资料管理制度
气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科学性、代表性等特征,决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当前各地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中,应用的气象资料状况混乱,对于应该用什么地方的气象资料、用哪些年份的气象资料、用什么类的气象资料等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导致用于项目立项决策、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等的结论千差万别,严重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气象资料的管理,是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基矗因此,《办法》对气象资料的管理主体、应用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全社会的活动,既需要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政人员的相关工作,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因此,《办法》对社会公众和组织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行政人员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设定,并对不按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不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违法使用气象资料三类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之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也有专门针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条款,而广西是第一个将这些条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落地”的省区。因此,《办法》是我国首部获得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规章。日前,其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广西区法制办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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