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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溺少女担责七成 水务局赔偿15万
2011-07-1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遇溺少女担责七成水务局赔偿15万
2010年5月14日晚,李淑芬在暴雨中沿天源路行走时失踪。后证实遇溺身亡。
■李淑芬(资料图)
■李贺贤说,“如果不是水浸了街,就不会有这个事故发生。”黄琼/摄
“暴雨夜少女溺死水道”案判决
●法院认为受害人不应站上防护栏,要负主要责任
●天河区水务局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
■新快报记者黄琼实习生徐丽萍通讯员天法宣
暴雨袭城的傍晚,少女小心翼翼地在漫过膝盖的水中街道行走,她一个趔趄从露出一头的防护栏上翻倒,落入河涌中瞬间消失……这是发生在去年5月广州水浸事故中最令人心痛的一幕,年仅20岁的李淑芬不幸殒命。事后,死者父母状告天河区水务局,认为其存在管理过错导致女儿丧命,索赔113万余元。此案历经近一年审理,昨日下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出事后,李淑芬的父母李贺贤夫妇向天河区法院诉称,事故是由于被告建设及管理的河道未设置护栏,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引发,天河区水务局对排水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的瑕疵与该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遂请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万余元。对此,天河区水务局辩称,其在实施日常行政管理行为当中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傍晚到15日早晨,广州出现强降水,大部地区普降大暴雨。受害人李淑芬于14日晚步行经过位于天源路粤景停车场南侧附近汽车修配厂旁边的排水河道时,失足落入河涌而溺水身亡。
焦点
1
是否在车陂涌坠落
此前庭审时,天河区水务局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淑芬是从原告诉称的事发地点(天源路修配厂车陂涌)坠落,也没有证据证明从棠下涌发现的遗体是从车陂涌处坠落的。其认为,车陂涌与棠下涌相距2公里,两者相互平行、互不相通,且棠下涌处于珠江河道的上游,李淑芬的遗体不可能逆水流动2公里进入棠下涌。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元岗街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李淑芬当晚途经天源路汽车修配厂旁边排水河道不慎坠入河涌是事实。至于天河区水务局的主张只是一种推测,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结合现场勘察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推断出事发当晚的情形为:河涌与路面之间有一道完整的水泥柱防护栏相隔开,其中靠近大马路人行道红色防护栏高60厘米、宽26厘米,向西侧延伸的绿色防护栏高51厘米、宽14厘米(即证人指认受害人坠河的地方),当时由于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其中路面积水与护栏之间的高度大约为10厘米,光线良好,可以区分地面与水泥柱,受害人是站在水泥柱上不慎后仰跌入河涌。
焦点
2
暴雨外出有无过错
天河区水务局同时认为,事发当晚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李淑芬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告警示,尽量留在安全地方,但其仍外出。据报案人称,当时其直接走在那条约20厘米宽的水泥栏杆上,认为李淑芬一系列不恰当的行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淑芬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在事发当晚,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常人都会采取暂时躲避、尽量待在安全地带的做法。但是受害人却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中,于河涌和路面之间的防护栏上行走,以致不慎跌入河涌溺死。按一般人理解,该防护栏应为防止行人掉入河涌的防护设施,受害人在该护栏上行走是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受害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就此判定受害人承担70%的责任。
而天河区水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河涌以及河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等附属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涉事防护栏的高度和宽度,其警示功能在暴雨天气中未能突显,让身处当时环境的受害人存在侥幸心理,走在该护栏上。
此外,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警告路人该处有河涌,注意危险。且事发地点的河涌位于城市中,靠近大马路,属于交通繁忙路段,平时行人较多,作为河涌的管理者,应相应提高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护栏上加设了铁栏杆,也说明此种危险存在事实上的可控制性。
天河区水务局未能及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就此判定水务局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受害人李淑芬父母物质性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5万余元。鉴于本次事件导致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父母即两原告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结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分担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庭审现场
认为水务局要负全责
李父沉默听判庭后称要上诉
新快报讯昨日下午,宣判进行到一半,受害人李淑芬的父亲李贺贤才匆匆赶到现场听判。宣判后,面对法官询问是否上诉,李贺贤一直沉默。直到出了法庭,在记者的追问下,李贺贤才开腔表示对判决很不满意,要上诉。“如果不是水浸了街,就不会有这个事故发生。”他认为水务局要负全责。
李贺贤和妻子在江门打工,得知宣判消息后,他昨天一早便赶过来,没想到还是迟到了。李贺贤说,失去爱女后,这一年多妻子一直生病,所以她没有来听判。
李贺贤坚持认为水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什么理由马路上会水浸几十厘米?”他表示,要不是水浸了道路,女儿不会看不清楚掉下去。他说,当时水浸到膝盖,常人都会想站到水浅一点的地方,在那么深的水里很难站得稳。而当时,两边都是水,护栏又那么矮,一点警示标志都没有,超出了常人能判断的范围。
至于被判获赔15万元,李贺贤表示自己没什么想法,“人都没了,多少钱都补不回来。”他表示上诉就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说起女儿,李贺贤表情悲戚,他几次揩脸挥汗,“现在就剩我们夫妻俩,以后几十年都不知道要怎么过……”
链接
吞命水沟深近3米
吞噬李淑芬年轻生命的就是天源路元岗华宇进口汽车修配厂旁的排水沟,经现场查看,这个排水沟不到2米宽,但深近3米,水沟南北向横贯天源路,水并不深,但水势很急。
经案发次日查看,天源路在水沟入口上方用水泥和砖砌了一个栏杆,但只有30多厘米高。不要说5月14日晚水漫栏杆行人经过有危险,即使是正常人路过稍不留神也可能坠下水沟。后有关部门发现这一隐患,在砖砌栏杆的上方加建一个高近2米的弧形铁栏杆。
一审判决
天河区法院认为,李淑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站在防护栏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导致其跌落河涌并丧命,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而天河区水务局设置的防护栏不够规格,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疏忽,因此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处天河区水务局承担三成责任,向李淑芬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外加1.5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此,李淑芬的父亲李贺贤表示不服,庭后当即向律师表示要上诉,“要是水没有浸上路,我女儿绝不会死1
事故回放
雨夜落河涌生日变祭日
2010年5月14日晚7时许,广州突降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特地从清远到广州看望男友的李淑芬在天河客运站附近下车,沿天源路行走前往天河客运站,其后神秘失踪。其亲友在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发现,其在天源路修配厂车陂涌附近突然消失,故推测其可能掉入河涌。
5月17日下午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东河道派出所在天河区棠下涌打捞起一具女尸。
5月20日,李淑芬20岁生日当天,警方经过DNA比对,证实女尸就是李淑芬。其家人匆匆赶到派出所,却得知尸体已被火化,其父母及男友均未能见到其最后一面。
2010年5月14日晚,李淑芬在暴雨中沿天源路行走时失踪。后证实遇溺身亡。
■李淑芬(资料图)
■李贺贤说,“如果不是水浸了街,就不会有这个事故发生。”黄琼/摄
“暴雨夜少女溺死水道”案判决
●法院认为受害人不应站上防护栏,要负主要责任
●天河区水务局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
■新快报记者黄琼实习生徐丽萍通讯员天法宣
暴雨袭城的傍晚,少女小心翼翼地在漫过膝盖的水中街道行走,她一个趔趄从露出一头的防护栏上翻倒,落入河涌中瞬间消失……这是发生在去年5月广州水浸事故中最令人心痛的一幕,年仅20岁的李淑芬不幸殒命。事后,死者父母状告天河区水务局,认为其存在管理过错导致女儿丧命,索赔113万余元。此案历经近一年审理,昨日下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出事后,李淑芬的父母李贺贤夫妇向天河区法院诉称,事故是由于被告建设及管理的河道未设置护栏,也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引发,天河区水务局对排水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的瑕疵与该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遂请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万余元。对此,天河区水务局辩称,其在实施日常行政管理行为当中并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傍晚到15日早晨,广州出现强降水,大部地区普降大暴雨。受害人李淑芬于14日晚步行经过位于天源路粤景停车场南侧附近汽车修配厂旁边的排水河道时,失足落入河涌而溺水身亡。
焦点
1
是否在车陂涌坠落
此前庭审时,天河区水务局提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淑芬是从原告诉称的事发地点(天源路修配厂车陂涌)坠落,也没有证据证明从棠下涌发现的遗体是从车陂涌处坠落的。其认为,车陂涌与棠下涌相距2公里,两者相互平行、互不相通,且棠下涌处于珠江河道的上游,李淑芬的遗体不可能逆水流动2公里进入棠下涌。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元岗街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李淑芬当晚途经天源路汽车修配厂旁边排水河道不慎坠入河涌是事实。至于天河区水务局的主张只是一种推测,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结合现场勘察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推断出事发当晚的情形为:河涌与路面之间有一道完整的水泥柱防护栏相隔开,其中靠近大马路人行道红色防护栏高60厘米、宽26厘米,向西侧延伸的绿色防护栏高51厘米、宽14厘米(即证人指认受害人坠河的地方),当时由于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其中路面积水与护栏之间的高度大约为10厘米,光线良好,可以区分地面与水泥柱,受害人是站在水泥柱上不慎后仰跌入河涌。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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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外出有无过错
天河区水务局同时认为,事发当晚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李淑芬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告警示,尽量留在安全地方,但其仍外出。据报案人称,当时其直接走在那条约20厘米宽的水泥栏杆上,认为李淑芬一系列不恰当的行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淑芬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在事发当晚,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常人都会采取暂时躲避、尽量待在安全地带的做法。但是受害人却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中,于河涌和路面之间的防护栏上行走,以致不慎跌入河涌溺死。按一般人理解,该防护栏应为防止行人掉入河涌的防护设施,受害人在该护栏上行走是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受害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就此判定受害人承担70%的责任。
而天河区水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河涌以及河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等附属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涉事防护栏的高度和宽度,其警示功能在暴雨天气中未能突显,让身处当时环境的受害人存在侥幸心理,走在该护栏上。
此外,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警告路人该处有河涌,注意危险。且事发地点的河涌位于城市中,靠近大马路,属于交通繁忙路段,平时行人较多,作为河涌的管理者,应相应提高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护栏上加设了铁栏杆,也说明此种危险存在事实上的可控制性。
天河区水务局未能及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就此判定水务局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受害人李淑芬父母物质性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5万余元。鉴于本次事件导致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父母即两原告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结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分担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庭审现场
认为水务局要负全责
李父沉默听判庭后称要上诉
新快报讯昨日下午,宣判进行到一半,受害人李淑芬的父亲李贺贤才匆匆赶到现场听判。宣判后,面对法官询问是否上诉,李贺贤一直沉默。直到出了法庭,在记者的追问下,李贺贤才开腔表示对判决很不满意,要上诉。“如果不是水浸了街,就不会有这个事故发生。”他认为水务局要负全责。
李贺贤和妻子在江门打工,得知宣判消息后,他昨天一早便赶过来,没想到还是迟到了。李贺贤说,失去爱女后,这一年多妻子一直生病,所以她没有来听判。
李贺贤坚持认为水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什么理由马路上会水浸几十厘米?”他表示,要不是水浸了道路,女儿不会看不清楚掉下去。他说,当时水浸到膝盖,常人都会想站到水浅一点的地方,在那么深的水里很难站得稳。而当时,两边都是水,护栏又那么矮,一点警示标志都没有,超出了常人能判断的范围。
至于被判获赔15万元,李贺贤表示自己没什么想法,“人都没了,多少钱都补不回来。”他表示上诉就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说起女儿,李贺贤表情悲戚,他几次揩脸挥汗,“现在就剩我们夫妻俩,以后几十年都不知道要怎么过……”
链接
吞命水沟深近3米
吞噬李淑芬年轻生命的就是天源路元岗华宇进口汽车修配厂旁的排水沟,经现场查看,这个排水沟不到2米宽,但深近3米,水沟南北向横贯天源路,水并不深,但水势很急。
经案发次日查看,天源路在水沟入口上方用水泥和砖砌了一个栏杆,但只有30多厘米高。不要说5月14日晚水漫栏杆行人经过有危险,即使是正常人路过稍不留神也可能坠下水沟。后有关部门发现这一隐患,在砖砌栏杆的上方加建一个高近2米的弧形铁栏杆。
一审判决
天河区法院认为,李淑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站在防护栏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导致其跌落河涌并丧命,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而天河区水务局设置的防护栏不够规格,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管理疏忽,因此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处天河区水务局承担三成责任,向李淑芬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5万余元,外加1.5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此,李淑芬的父亲李贺贤表示不服,庭后当即向律师表示要上诉,“要是水没有浸上路,我女儿绝不会死1
事故回放
雨夜落河涌生日变祭日
2010年5月14日晚7时许,广州突降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特地从清远到广州看望男友的李淑芬在天河客运站附近下车,沿天源路行走前往天河客运站,其后神秘失踪。其亲友在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发现,其在天源路修配厂车陂涌附近突然消失,故推测其可能掉入河涌。
5月17日下午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东河道派出所在天河区棠下涌打捞起一具女尸。
5月20日,李淑芬20岁生日当天,警方经过DNA比对,证实女尸就是李淑芬。其家人匆匆赶到派出所,却得知尸体已被火化,其父母及男友均未能见到其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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