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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规则与生育观念
2011-05-21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草根规则与生育观念:生态与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族地区生育规则——以贵州省从江县侗族村落为例摘要:在国家人口与计划政策和法律实施前,黔东南自治州的侗族村落就存在“适度人口”与社会生产力协调发展的观念。这种朴素的人口生育观来源于占里人对人口与资源和地理环境等关系的认识,并形成为一种民间规则。由于民间规则的形成具有共同的认知基础,其所倡导的观念及违反民间规则导致的惩治措施,对调整该地域的人口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草根规则;生育观念;生育规则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的从江县侗族自然村占里,位于海拔380米的都柳江沿岸四寨河口北上的山谷间,距从江县城仅20公里,土地面积大约为15.97平方公里。占里人在数百年前就认识到了“适度人口”与社会生产力协调发展的道理,朴实的、充满先知的人口控制意识、节育思想和人口观念与行为已经在漫长的繁衍生息中根深蒂固。占里村90%的夫妇只生育一男一女,该村从有人口资料记载的1952年开始到今天,人口自然增长率几近为零。我国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占里人口急剧下降,1965年至1980年的15年间,由于政府鼓励少数民族多生多育,占里的人口才开始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这是占里传统的节育思想和民间制度首次受到的政府力量的冲击。1980年以后,占里村开始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又重新恢复了自古承袭下来的人口和节育的一系列“非正式制度”,这些“非正式制度”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保持着一致。一、“迁徙史”及朴素人口生育观的形成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占里人产生了朴素的人口观念和节育思想,并产生了相应的“草根”婚育制度呢?据《从江县志》记载,占里人的祖先原本在广西的苍梧郡,后来由于连年的战乱和饥荒,他们被迫背井离乡,离开了自己的家园,沿都柳江溯流而上,几经颠沛流离,进入支流四寨河,最后终于来到占里。关于占里人迁徙的原因,根据沈洁在该村的田野调查,收集的口述资料有3个,其中以寨老公阳海的“版本”最贴近占里人重视人口问题历史传统的实际。公阳海是现在寨中一位比较有地位的寨老,占里大的节日仪式都由公阳海主持。公阳海谙熟寨内的各种传说和歌谣,是占里寨老中负责教导历史传承的一位资深寨老。在他的口述史中,祖先们是这样到达占里的:先前,我们的祖先居住在江西。那时候人多地少,仅有的土地根本养不活所有的人,地方真是太穷了,人们生活也特别困苦。后来,我们的祖先只好开始迁移,先是到了广西梧州,后又迁到了黎平,租种别人的土地,收成是要对半分的,依然很是困难,祖先们只好继续迁移,沿都柳江而下,到达了付中,一路颠沛流离,总算是定居了下来。但是付中地势较高,祖先们总是掌握不了那里的天气情况,早晨起来,看到山间雾气蒙蒙,以为要下雨,上坡的时候就戴上了雨具,结果山间出了大太阳;以为天气晴朗,不用带雨具的时候,却又偏偏下起了瓢109泼大雨,几次三番下来,祖先们觉得这地方不好,就继续向下迁移,定居到了现在坟山那一片的坡上,后来才又迁移到现在居住的地方[1]。迁徙与人口的关系是人口学研究的问题之一。关于迁徙的目标有这样的一个规律,即“选择系统描述了作为迁移目标的各个地方的相对吸引力,当然这个目标是与财力物力所能达到的其它目标相比较而言的。某地区的吸引力是它所提供的正反两种价值的一种平衡。”[2]96也就是说人的迁移目标向更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地方,即中国人常说的“人往高(好)处走,水往低处流”,但要迁移的地方也会有很多不利因素,所以必须由迁移者在利弊之间做出权衡。个人的迁移是如此,种族的迁徙也是如此。有时不利因素是迁徙者到达迁徙目标地后才发现的,所以又开始新的一轮的迁徙。寨老公阳海的口述资料正说明占里人在迁徙中遇到的问题,而多次迁徙的根本原因还是“无法生活”,其中包括“人多地少”、“收成对半分”、“不了解天气情况”等不利因素。此外,还有迁徙族群内部的利益平衡问题。相传,占里最初建寨时是在现在的村寨坟山处,即在现址的北方,相距1公里处。据说,当时村子隔着小沟分成两个自然寨,开始还相互依托,相安无事。随着时间流逝,人口增加,发生贫富不均。两村之间的发展也有了差距,占里“祖训”说当时“南村勉强度日,北寨谷烂禾仓;南村晒棉花,北村晒银子”,由于两村贫富不均,于是发生了“以刀剑代替耙犁”的情况,一些人不顾生产却处处惹是生非,最后终于爆发了械斗。因此又重新择地迁移安居。以前建寨的地方则把它作为亡灵安息的坟山[3]。封闭的村寨社会是平均主义容易滋生的地方,加上人口控制的不好,粮食不够,争端就会发生。古歌祖训中反映的重要内容就是关于人口增多,两村土地肥瘦不均,造成贫富的差别,由此导致人们的争斗。关于占里村建寨的口传史也反映了“祖训”的内容,人们传说:旧寨址风水不好,只出打仗的猛士,不出务农的好手,从而必须离开。实际上是由于人口增多,资源供给不足而导致人与人不能和谐相处。为了相安无事、息事宁人,占里人重新调整了居住地,把原来一个寨子居住的山坡作为“坟山”。历经磨难终于定居下来的占里人该痛定思痛地想一想生存与人口问题了。在朴素的物我合一、神人相同思维模式下,占里人经过数代人的不断思考,逐渐认识了山林、树木,水和土地与人们生存犹如鱼和水一样密不可分。他们认为自然万物是有灵性的,是主人,而人类是来到此地的客人,每一代人对自然来说不过是匆匆过客,生生不息的族群在自然面前也是客体,所以必须对主人(主体)加以尊重和敬畏。基于这种朴素的人与自然的观念进而形成和固化了占里人人口与婚育思想。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但这些思想可以在神话、古歌中得到反映:如《劝世歌》唱到:祖祖辈辈住山坡,没有坝子也没河。种好田地多植树,少生儿女多快活。一株树上一窝雀,多了一窝就挨饿。告知子孙听我说,不要违反我款约。家养崽多家贫困,树结果多树翻根。养得女多无银戴,养得崽多无田耕。女争金银男争地,兄弟姐妹闹不停。盗贼来自贫穷起,多生儿女穷祸根[4]81。古歌还唱到:“人会生崽地不会生崽。祖公的地盘好比一张桌子,人多了就会垮掉;山林树木是主,人是客;占里是一条船,多添人丁必打翻”等等。古歌用生动比喻、拟人的方法说明了自然环境与人口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对族群的生存和发展不利,同时告诫子孙要世世代代遵守习惯法的要求,朴实无华,道理深刻,有极强的说服力。二、人口生育与生产资料协调发展据说最早来到占里的是吴氏5兄弟,这兄弟5家定居后,开荒种地,以种植糯米为生。由于山高林密,远离战乱,加之这里风调雨顺,土地肥沃,人口繁衍非常快。大约到了清朝中期,随着人口的增多,许多社会问题开始出现了,比如偷盗、饥饿、老人无人供养等等。最重要的问题是粮食不够吃。占里人种植的是糯米稻,产量较低,有限的土地已经无法养活日益增加的人口,寨里便经常发生因土地和林木砍伐等问题闹的纠纷,并最终导致刀兵相见,社会治安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大约在140多年前,有位叫吴公里的寨老根据占里的实际情况,诸如田土面积、森林的承载力以及人口的增长速度等问题进行思考,拿出了改革方案。他将全寨人召集到鼓楼下,将这一系列的利害公诸于众,提议为全寨人立下一个永久的规矩。寨中人仔细研究和商量,觉得吴公里的方案在理,集体决定一切交由吴公里来立规施行。吴公里遂立下寨规:占里的人口不能超过160户,人口总数亦不能超过700人;并且一对夫妇最多只能生育两个孩子,而且还规定有50担稻谷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只有30担稻谷的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占里狭窄居住地域环境也要求必须限制人口生育。占里侗族人很相信风水,他们将居住的范围限定在村寨中一定的区域内,两边扎上寨门,有限的区域(沿小溪两岸)使每户人家只能盖一座吊脚楼,如果不止生一个儿子,就意味着要再建一座木楼,而寨子中有限的空间已经不允许再盖新楼了。由此可见,占里人从人类特有的生存本能出发,自觉地将环境对人口制约转变为人对自然规律的尊重。早期人口学家就已经认识到结婚和生育完全是一种因果关系,晚婚是降低生育率的最好办法。在占里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晚婚晚育已成风尚,男人30岁左右还没有结婚的“腊汉”(指未婚青年)非常普遍,女人也是如此。2009年9月我们在占里调查时,在小街上看到一间房内(鼓楼左手第三家)一个中年妇女和一小女孩正在一起捶打刚染好的布,就好奇地走进去。中年妇女说不好汉语,小孩却懂,通过小孩的翻译才知道,他们是母女,这位妇女38岁,小孩10岁,而且是个独生女。这种情况在其他村寨极难见到,在别的地方这个年龄的妇女都有两个以上的孩子,而且孩子大多都20来岁了。多年晚婚晚育实践和所得的利益回报使占里人形成了惯习。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曾指出“惯习”具有即时性,在具体的环境条件和教育背景下养成,一般都是得体的。它看起来是主观的,在不自觉中形成的,但实际上是社会结构的内化和主观化。婚姻的早晚又与死亡年龄和继承制度密切相关。婚姻的“影响还扩及到身后,是婚姻的一方先离开这个世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要以婚姻关系为依据,总之婚姻应是一种互助的结合”[5]102。“在欧洲的大部分地方,婚姻是同财产相联系的。一对夫妇在得到土地以前不能缔结婚约,所以他们不得不等待着新郎父亲去世。在一个反常的高死亡率时期后,大多数人发现他们自己获得了土地,继承财产的年龄降低了。多数人结了婚和平均年龄的下降会导致生育率的提高。相反,在死亡率下降的时期,很少有人会继承到土地,那些继承人只能在较大年龄时才能做到这一点。结果,结婚就较少见,婚龄就较高,生育率也随之下降[2]11。长期以来由于占里人口控制得好,与其他村寨相比生活相对富裕,生活质量高,所以人的寿命较长①。长期以来,占里村寨可供开垦的土地已全部开发出来了,不可能有新增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男孩结婚后不可能再开垦新的土地以养活自己的家庭成员,只能继承父亲原有的土地,所以结婚较晚是正常的。在占里的继承规则中,男孩继承的主要是生产资料,如稻田、菜园、山林、房屋、禾仓、耕牛、家具和农具等;而女孩继承的主要是生活资料和小部分生产资料,如一份稻田、棉花田、首饰、布匹等。如果是父母共同积攒的财产,由子女们平均继承。由于多年来一对夫妇一直是只生育两个孩子,所以一般都是对半分。如果女孩嫁到村外则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长期以来嫁到外村的人很少。如果有女无男,女儿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财产;如果家中没女孩父母或者会在男孩中选择一个当作女孩养,若只有一男孩无女孩,属于由女儿继承那部分财产,可暂时由男孩代为保管,到下一代有女儿时,再移交给她。如果有两个女儿,则只将属于女儿的那部分财产平均分配,属于儿子的财产会在叔伯兄弟择一过继者继承财产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占里的继承制度按当地的话说:“生男孩保护(继承)爸爸(财产),生女孩保护(继承)妈妈(财产)。”但是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在私有制社会里大体都是“单系偏重”的继承原则。他说“要求男女平等继承的也明白可以平均分割的不过是动产罢了。可动产只是人的所有权的对象的一部分罢了”;“为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社会继替不能不从单系,可是为了双系抚育中所养成的感情关系,单系继替也永不能彻底。因之,在我们亲属体系中虽不能抹煞父母的任何一系,但也永远不能双系并重,于是形成了单系偏重的形式。在私有制的社会里,这是社会结构的普遍特征”[6]。三、较为配套的民间人口生育制度控制正式制度是国家安排的有意识的创造物,非正式制度安排则主要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的、世代相传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一套规则,它是作为文化一部分的未经国家认可却具有相当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或惯例,实际上是活生生存在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非正式制度主要有道德规范、传统习惯、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等。它具有持久性与包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它通过价值观、态度、习惯等对社会制度、人们的生活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占里侗族之所以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良性的人口控制机制,这和植根传统的民间制度与人为的理性制度安排是分不开的,占里人通过“草根”的非正式制度对人口和生育进行了有效的调整。1.晚婚晚育。占里人崇尚晚婚,谁当“腊汉”的时间越长,就是大多数青年羡慕的对象。反之,谁结婚早就意味着较早进入老年,所以占里人一般结婚年龄都在18岁以上,男子一般最大为26岁,最小为20岁;女子最大为27岁,最小为19岁,妇女的平均婚龄为21.08岁[7]。在其他民族或其他地方普遍认为结婚晚会误了婚龄,认为是一件抬不起头的事情,而占里人则不然,他们认为结婚越晚越荣耀,也会成为被仰慕的对象。同时他们也一定程度认识到晚育对于妇女的身心和孩子的健康是有益的。2.一年只有两天可以结婚。占里人对结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一年只有两天可以结婚,即只能在农历2月16日和12月26日这两个日子,其他时间都不允许结婚,错过了时间只能等下一年。一般来说年青人结婚也就意味着要生育,这种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生育。而这在贵州少数民族村落中是绝无仅有的。3.不落夫家。占里以前流行“坐家”的习俗,新娘过门后并不总在夫家居住,只是在年节、农忙的时候,男方家派人去接才到夫家住上两三天后又回娘家。如果是18岁结婚,一般要2至3年或长的一点时间才在夫家长住;有的直到怀孕或年岁已大后才从夫居。这使得结婚但不致早孕,占里妇女平均生育年龄为23岁以上,30岁左右生育子女在全村绝非个别[8],这样前面提到的“捶布”母女的情况就可以解释了。随着我国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又从国家制度层面促进了晚婚晚育。4.“寨内兜外”式的内部婚姻。“兜”,侗语指的是按照血缘的亲疏远近结合而成的族内通婚集团组织。“寨内兜外”婚是指同兜不能结婚,即使结婚,也必须三代以上,且绝对禁止姨表婚、姑表婚,也就是说“郎不外娶、女不外嫁”。“兜”具有区别血缘关系远近的功能,它与汉族地区用来区别血缘远近的姓氏的功能相同,兜与兜之间成为互为通婚的亲属集团,兜内则是兄弟姐妹不能通婚。占里村内的5个兜就是5个相互通婚的集团。“兜际通婚、兜内不婚”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村寨结构的稳定性,嫁娶在村内进行,不会影响原有的各种社会结构关系,也不会造成财产的外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家庭内两个孩子的模式成为可能,只有男女数量均衡才能实现寨内婚制,否则就会出现男人找不到妻子或者是女人无人可嫁的尴尬境地[9]413。这种婚姻模式决定了女孩在结婚后也不会成为“泼出去的酸汤”,反而和娘家经常往来,经常照顾父母。在父母赡养上,女儿和儿子一样可以依靠,从而削弱了在其他少数民族和其它侗族地区长久偏好的男孩观念。5.不准离婚。“由家庭的组织引申,影响有内涵的是建立了一体的经济关系。用俗话说就是‘有福同享.有罪同受’;影响有外向的是依法律和礼俗,排除外人阑入两性关系[5]102。在婚姻方面,本地款约规定,夫妻双方均不能离婚,特别是有孩子的家庭,更是不能离婚。如有违反,除了让他们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物质上的惩罚,即稻谷300斤、自酿白酒50斤、肉100斤,所有的这些东西都要充作公用。6.“男归夫,女归母”。前述,占里在继承上既可以按照父系也可以按照母系。这种民间制度排除了重男轻女的思想,树立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4]114。尊老爱幼是占里人的崇高风尚,村里定期派人帮助孤寡老人种田打柴。对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亲戚们会主动跟他们生活在一起,或把他们接回家瞻养。在占里,从未出现遗弃小孩、老人的现象。“老有所养”的美德,打破了中国人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7.互助制度。占里侗寨在地缘上相对封闭,对外隔绝必然导致对内联系的加强,使其在内部形成互助的传统,一家有事,共同帮助,有哪一家建造或修补房屋,其他各家都会赶来帮忙,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很强。这不仅是传统,更是一种责任,特别是在造房、收获、栽种等活动中,人们只讲出力帮助,帮助是互相的,谁也不会计较报酬,因为村寨就是一个整体,所以人们不会去考虑多生育来增加劳动力了。正如“古楼盟誓”①中所唱:“先有村寨后有家。要像鸭脚连成块,莫像鸡脚分丫杈。十人同路人见怕,一牛独行穿鼻拉,”今天这种传统的互助制度在充当社会经济职能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消失后,而新的经济互助组织又尚未形成前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四、以重罚手段对待人口生育问题在占里人的婚礼上有个重要的仪式上,即所有的新婚夫妇都要面对寨老向神发誓,婚后遵守寨规,只要两个孩子。这个仪式非常重要,因为在侗族中普遍信奉神灵,发誓以后不遵照誓言就会遭到神的惩罚,轻的男的找不到媳妇,女的嫁不到老公,重的要断子绝孙,人们对此深信不疑。以前有这样的一个案例:寨子里有个叫补一的人不听寨老的话,生了四个孩子,两男两女,结果男孩子到了40岁也没有人肯嫁给他们,女孩子到了30岁也没有人肯娶她们。因为,在二月初一那一天,寨老们就说过了,如果谁要是多生的话,就拉他的牛来杀,还要再出五十二两银子分给寨子中的其他人;他不能和大家共用一口水井;不能和别人一起参加寨子中的集体活动;不能同大家走同一条道路;寨子中的其他人也不能和他家做亲戚。大家也都喝了血酒发了誓,不能更改了。于是,他的儿子们到了40岁一直也没有娶上媳妇,女儿到了30岁也嫁不出去。后来,也不知道是湖南,还是广西或者是海南岛哪里的一个人,来这里做点小生意,两个女孩子就跟着他跑了,谁也不知道她们后来的情况;而男孩子们则终身未娶。占里对违反生育规定的实行“孤立性惩罚”,即“小伙子不娶他家姑娘做媳妇,姑娘不找他家儿子作丈夫”,在偏僻的村落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人为地将其孤立起来,使他们失去与自己同胞接触的机会,使其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犹如一匹“孤狼”,很难生活。黔东南苗侗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较为定型的处罚法体系,对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处以“罚3个100”(100斤酒、100斤糯米、100斤肉),供全村人共同吃一餐,这对并不富裕的少数民族家庭来说已经是很重的处罚了。如果交不出来或拒不交出,就要到家里强行拉猪、拉牛,甚至会毁房。我们调查时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谁违反了村规民约,“罚就罚他个倾家荡产”,所以在黔东南很多苗侗村寨自解放以来从未发生过一例刑事案件。在占里,传统的处罚观念也影响着对违反生育规定行为的处罚,我们在调查村里开“农家乐”的吴姓姐妹时①,他们这样告诉说,村里的村规民约非常严厉,大家都要遵守,谁也不敢违犯,否则就要遭到全寨人的惩罚。这一带侗族《劝世歌》唱到:“乡有规,侗有理,既成寨规,便严苛无情,谁家多生孩子,便拉他家的牛,猪来杀吃,还要多生多养的,就逐出寨门。”占里“鼓楼盟誓”中说:客有客家理,侗有侗规章,生崽也要按计划,夫妻两个生一双。倘若哪人不信硬多生,财产充公赶他出寨门。哪人不信反款约,后头自会给他苦来尝,罪轻一家丢村寨,罪重全罪得走光,喝了毒酒发毒誓,全为后代子孙强。”[9]41如有违反生育规定者,轻者将其饲养的牲畜强行杀掉煮给全寨人吃,以谢其罪;重者则将其逐出寨门或由其亲属处以重罚。侗族的款约是通过一定地域的人们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产生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凝结,它反映“草根”法文化中最自然、最本质的东西。占里人将祖先传下的寨规概括为六条,称为“寨规六条”,这是占里习惯法最核心的部分,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的规定:“夫妻要计划生育,不准超生”,足见该村对生育问题的重视程度,具体做法是每家每户只生两个孩子,一男一女。超生一个,实行“孤立性”处罚;再多生一男一女,要杀牛杀猪;超生三或四个者,就要罚款;超生五个以上的,要赶出村寨。谁家多生了子(女),不许任何人再与他建立亲家关系,今后寨上不准嫁(娶)给他(她)。并且要对违反者处以50两银子的罚款,还要宰杀他们家的牛和猪,将肉分给寨内的其他户,以起到警告作用。据占里人说,如果多生了孩子,房子都有可能被拆除,甚至要赶出村寨。现在在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对计划生育落实不好的家庭,“超生游击队”在外躲避的家庭还使用上门毁房的传统办法来处理②。在偏僻的村落社会人们与外界的联系并不多,谁严重违反了人口和生育的规定,损害了村寨的整体利益会被“放逐”到村外,这人到村外又无法立足,难以生存,所以只好忍气吞声接受寨内物质上的“重罚”,以求留在村内。婚姻的作用在于使男女结合的轻易改为郑重,显然对个人生活、社会秩序都大有好处;婚姻是家庭的奠基形式,至少到现在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所以没有婚姻,社会根基就会动遥占里古老“寨规”中的其他规定也旨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既有人口和婚姻制度的施行,如:“订婚后又不相爱,不管男女,罚银4两4”,讲成婚后,谁反悔退婚,罚银2两2,结婚后离婚,罚银8两8,结婚后有小孩离婚,罚银12两,破坏他人家庭,抢占他人老婆者,如果结婚未有小孩,按刚结婚又离婚罚款数加倍,如果有小孩,按结婚后有小孩离婚数额加倍处罚。强奸未婚女子,罚银120毫,强奸有夫之妇,罚银240毫[4]78-79。对以上规定的种种行为屡教不改者处以“吊猪绳”“勒头”“火烫腿”[4]78-79等体罚,在今天这样的传统处罚方式已经无从得见了。但村里的处罚决定由家属执行,在苗侗村落社会一直在实行,通常还让直系亲属去执行,并告诉他这是集体决定的,以避免出现血族复仇,世界上其他少数民族也有这样做的,如北美的伊女伊人[10]。本文使用“草根”规则一词,一是指占里村长期以来形成的贵州少数民族村落绝无仅有的人口和婚育民间制度;二是社会上盛传该地有一种能决定男女性别的“换花草”,因此引来了不少研究者和好奇者,2009年9月笔者在该村调查时,在一位“好奇者”的手上见到了这种神秘的草(严格地说是一种草的根茎),但该草的功能并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参考文献:[1]沈洁.社会结构与人口发展——基于侗族村寨占里的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7.[2]D·W赫尔.人口社会学[M].黄昭文,严苏,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3]刘宗碧.从江占里侗族生育习俗的文化价值理念及其与汉族的比较[J].贵州民族研究,2006(1).[4]石开忠.鉴村侗族计划生育的社会机制及方法[M].北京: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5]张中行.关于妇女[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5:102.[6]费孝通.生育制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154、158.[7]潘志成.从江县占里侗寨当代婚育习惯法考察[J].湘潭大学学报,2008(3).[8]杨军昌.侗寨占里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绩效与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1(4).[9]游志能,沈洁.侗寨占里村生育习惯法研究[G]//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法人类学视角.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大会论文集,2009.[10]杨国章.原始文化与语言[M].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71.作者简介:徐晓光(1958-),男,辽宁省盘锦市人,凯里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贵州省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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