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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2011-04-0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4月6日电(记者程群)《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尽量与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为保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办法》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结合广西实际,《办法》对风能、太阳能、云水等几种主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城市建筑物趋利避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同时对社会公众和组织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行政人员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设定,并对不按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不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违法使用气象资料等三类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尽量与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为保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办法》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结合广西实际,《办法》对风能、太阳能、云水等几种主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城市建筑物趋利避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同时对社会公众和组织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行政人员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设定,并对不按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不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违法使用气象资料等三类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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