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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92个地面气象台站30多个遭破坏
2012-11-23 来源:搜狐网
本报南宁讯(记者阮萃)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22日下午,自治区气象局和自治区人大、法制办、国土资源等部门召开座谈会,针对广西的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各部门代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现状:
广西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
自从有了天气预报,人们对它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可天气预报却时不时跟我们开玩笑,预报冷空气要来,人们早上穿着厚厚的衣服出了门,可直到晚上气温都没有降下来。“天气预报准不准确,是受探测环境的影响。”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在92个国家气象台站的基础上,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气象雷达有13部,建成自动气象站2000多个,对提升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一是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危害气象设施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日益严重;三是一些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已遭到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影响了气象探测能力和水平。
“我区92个地面气象台站中,有30多个站气象探测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南宁市气象局执法办一名工作人员说,以南宁市吴圩气象站为例,它是1998年迁到当地的,十多年来,气象站周边的土地不断被附近居民占用,气象部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没有一个法律依据,无法制止这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条例:
26条规定保证气象服务水平
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会有怎样的后果?本来吹的是北风,却因为观测点附近的一栋高楼,导致风向发生改变,预测到的信息,可能就是南风或者东风,气象预测的精准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据了解,《条例》共26条,主要从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强化气象设施保护措施,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气象台站迁移程序,以及针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对于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可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
各部门协力保《条例》落实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我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如何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大家一致认为,确保《条例》落实,各部门必须相互沟通。
人大代表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气象部门的事,其他各部门也必须参与其中,尽快将其列入本地的法规。国土部门的代表则表示,为了避免条例中提到的,“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气象部门应该尽快将气象设施的具体位置提供给国土部门,那么该地就不会审批给他人做其他用途。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的代表则认为,条例未施行之前,气象部门在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相对滞后,也没有执法依据,《条例》出台后,他们会把规范的内容编发成手册进行宣传,在执法时也有依据。
现状:
广西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
自从有了天气预报,人们对它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可天气预报却时不时跟我们开玩笑,预报冷空气要来,人们早上穿着厚厚的衣服出了门,可直到晚上气温都没有降下来。“天气预报准不准确,是受探测环境的影响。”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在92个国家气象台站的基础上,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气象雷达有13部,建成自动气象站2000多个,对提升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区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一是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危害气象设施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日益严重;三是一些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已遭到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影响了气象探测能力和水平。
“我区92个地面气象台站中,有30多个站气象探测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南宁市气象局执法办一名工作人员说,以南宁市吴圩气象站为例,它是1998年迁到当地的,十多年来,气象站周边的土地不断被附近居民占用,气象部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没有一个法律依据,无法制止这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条例:
26条规定保证气象服务水平
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会有怎样的后果?本来吹的是北风,却因为观测点附近的一栋高楼,导致风向发生改变,预测到的信息,可能就是南风或者东风,气象预测的精准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据了解,《条例》共26条,主要从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强化气象设施保护措施,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气象台站迁移程序,以及针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对于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可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
各部门协力保《条例》落实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我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如何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大家一致认为,确保《条例》落实,各部门必须相互沟通。
人大代表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不仅仅是气象部门的事,其他各部门也必须参与其中,尽快将其列入本地的法规。国土部门的代表则表示,为了避免条例中提到的,“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气象部门应该尽快将气象设施的具体位置提供给国土部门,那么该地就不会审批给他人做其他用途。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的代表则认为,条例未施行之前,气象部门在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相对滞后,也没有执法依据,《条例》出台后,他们会把规范的内容编发成手册进行宣传,在执法时也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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