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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前7月收保费超300亿
2013-09-02 来源:人民网
记者近日从安徽保监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2013年1~7月,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07亿元,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2位。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15.82亿元,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0位;人身险保费收入184.25亿元,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第15位。全省累计赔付支出123.12亿元。
安徽旱灾估赔已超4亿
根据安徽保监局的通报,7月下旬以来,安徽省遭遇大范围高温热害和干旱天气侵袭,旱情发展速度快、范围广,为多年来罕见,高温热害和干旱的叠加效应导致灾害进一步升级。
旱情发生后,安徽保监局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排查灾情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此次灾害主要集中在淮河以南,受灾品种为水稻、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农作物,截至2013年8月15日,淮河以南地区投保农户受灾农作物面积486.54万亩(其中水稻315.42万亩),涉及农户98.64万户次,初步估损金额4.05亿元。随着旱情的发展,受灾数量还在进一步增加。
目前旱情对绝大多数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尚需待旱情进一步发展或成熟期进行二次或多次查勘,无法立即进行赔款支付,因此,首次查勘的重点为绝收农作物数量的确定。截至8月15日,绝收农作物10.15万亩,估损金额1,949.6万元,安徽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绝收农作物的赔款支付。
29家省级公司获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安徽保监局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全流程监管,以诚信履约、服务优质、业务财务真实为标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公示29家保险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建立投标业务全程报告制度,要求中标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参保群众权益;四是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下发规范性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监管要求,建全保险业参与大病保险定期数据资料报送制度,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对安徽省已开展大病保险的3家保险公司及相关中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五是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开展行业自律,统一服务标准,成立专业技术小组,加强分析研究。
目前安徽省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5个试点市中,芜湖、蚌埠市大病保险已开始理赔,六安已签订协议,合肥正在进行招标。新农合大病保险省级协议已签订,11个县正在与中标的保险机构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承办本县的保险机构。
保险销售员开始“分级”销售
根据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及相关通知精神,二季度,安徽保监局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报考学历要求、执业登记等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考虑到高中、初中学历人员在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中占较高比重,安徽省降低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要求,具体如下: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要求分为三档,即大专、高中、初中。其中,以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范围;以高中学历(含初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1证,从业区域为全省范围;以初中学历报考并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2证,从业区域为全省县级以下乡镇地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自2015年7月1日起,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调整为大专、高中两档,同时,不再发放B2证书。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的B2证书,仍可继续在证书规定的区域内从业。
成功打造保险“诉调”对接平台
为预防和化解保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上半年,安徽保监局积极推动开展保险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联合相关法院建立“一个平台、两个结合、三个机制”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目前已经在合肥、马鞍山两地正式启动。其中,合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确定的全省唯一的全国首批试点地区。
“一个平台”是指以调解组织、调解员和调解室建设为抓手,着力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保险监管人员中遴选产生调解员,并颁发聘任证书。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保险纠纷调解室,要求调解员持证书在人民法院保险纠纷调解室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两个结合”是指坚持“诉前分流”与“诉中联调”相结合。一方面,强化诉前调解,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张贴诉前调解指引与流程图,指定专职法官承办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就保险纠纷案件到法院申请立案时,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将大量案件化解在诉前,合理分流诉讼压力。另一方面,做好诉中委托调解,对于因诉前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由各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由案件承办法官从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员开展调解。
“三个机制”是指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一是建立培训指导机制。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对调解员在调解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各级法院及时予以指导、答复。二是建立业务考核机制。各级法院把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情况作为法官业绩及能力的重要考核内容。各保险机构也将参与调解和执行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纳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本组稿件由王茜婷采写)
安徽旱灾估赔已超4亿
根据安徽保监局的通报,7月下旬以来,安徽省遭遇大范围高温热害和干旱天气侵袭,旱情发展速度快、范围广,为多年来罕见,高温热害和干旱的叠加效应导致灾害进一步升级。
旱情发生后,安徽保监局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排查灾情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此次灾害主要集中在淮河以南,受灾品种为水稻、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农作物,截至2013年8月15日,淮河以南地区投保农户受灾农作物面积486.54万亩(其中水稻315.42万亩),涉及农户98.64万户次,初步估损金额4.05亿元。随着旱情的发展,受灾数量还在进一步增加。
目前旱情对绝大多数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尚需待旱情进一步发展或成熟期进行二次或多次查勘,无法立即进行赔款支付,因此,首次查勘的重点为绝收农作物数量的确定。截至8月15日,绝收农作物10.15万亩,估损金额1,949.6万元,安徽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绝收农作物的赔款支付。
29家省级公司获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安徽保监局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全流程监管,以诚信履约、服务优质、业务财务真实为标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公示29家保险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建立投标业务全程报告制度,要求中标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参保群众权益;四是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下发规范性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监管要求,建全保险业参与大病保险定期数据资料报送制度,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对安徽省已开展大病保险的3家保险公司及相关中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五是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开展行业自律,统一服务标准,成立专业技术小组,加强分析研究。
目前安徽省2013年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5个试点市中,芜湖、蚌埠市大病保险已开始理赔,六安已签订协议,合肥正在进行招标。新农合大病保险省级协议已签订,11个县正在与中标的保险机构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承办本县的保险机构。
保险销售员开始“分级”销售
根据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及相关通知精神,二季度,安徽保监局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报考学历要求、执业登记等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考虑到高中、初中学历人员在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中占较高比重,安徽省降低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要求,具体如下: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要求分为三档,即大专、高中、初中。其中,以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范围;以高中学历(含初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报考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1证,从业区域为全省范围;以初中学历报考并通过资格考试的,持B2证,从业区域为全省县级以下乡镇地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自2015年7月1日起,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学历调整为大专、高中两档,同时,不再发放B2证书。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的B2证书,仍可继续在证书规定的区域内从业。
成功打造保险“诉调”对接平台
为预防和化解保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上半年,安徽保监局积极推动开展保险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联合相关法院建立“一个平台、两个结合、三个机制”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目前已经在合肥、马鞍山两地正式启动。其中,合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确定的全省唯一的全国首批试点地区。
“一个平台”是指以调解组织、调解员和调解室建设为抓手,着力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从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保险监管人员中遴选产生调解员,并颁发聘任证书。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保险纠纷调解室,要求调解员持证书在人民法院保险纠纷调解室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两个结合”是指坚持“诉前分流”与“诉中联调”相结合。一方面,强化诉前调解,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张贴诉前调解指引与流程图,指定专职法官承办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就保险纠纷案件到法院申请立案时,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将大量案件化解在诉前,合理分流诉讼压力。另一方面,做好诉中委托调解,对于因诉前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由各方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由案件承办法官从调解员名册中指定调解员开展调解。
“三个机制”是指建立完善培训、考核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一是建立培训指导机制。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对调解员在调解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各级法院及时予以指导、答复。二是建立业务考核机制。各级法院把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情况作为法官业绩及能力的重要考核内容。各保险机构也将参与调解和执行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纳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本组稿件由王茜婷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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