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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少发工人工资

2011-07-18 来源:山东新闻网

   本网讯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种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管委政工部、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强化工作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据悉,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近日强化监督检查,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将联合安全监管、卫生、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任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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