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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五年工作回顾
2013-01-16 来源:搜狐网
五年来,农业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盛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解决云南“三农”问题,促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发展现代农业为工作重点,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农业立法、监督和调研等各项工作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本届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以突出地方特色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农业立法工作
五年来,农业工作委员会以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省委建设“两强一堡”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和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的总体部署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要求,以突出地方特色、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制定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面修订了《云南省渔业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清理了一批地方性农业法规,使我省农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为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推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低产林改造、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一系列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重大举措的全面落实,加快森林云南建设的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农工委对制定林地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调研、论证、修改和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两个条例。林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落实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实现了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使农民真正成为森林主人。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林地流转机制,依法强化了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了林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手续完备,使广大林农的林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调动了广大林农造林营林、从事林产品加工和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条例还规范了林地的开发利用和实行林地用途管理的制度。林地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出台,强化了生态屏障的法制建设,为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坚持规范交易秩序和保障民生,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法制建设
为了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农工委在制定花卉产业发展、农作物种子、渔业等条例中,始终坚持市场改革的取向规范交易秩序,鼓励科学研发促进生产发展,注重保障民生的原则。一是强化了农作物、花卉的云南地方品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对鼓励新品种选育、培育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考虑到近年来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大多数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而在条例中规定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确保了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三是明确对花卉合作培育、转让和使用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引进、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种过程中,使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四是鉴于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在渔业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这些地方性农业法规的制定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对鼓励和促进我省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起到了法制保障的作用。
(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法制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水文、气象监测,有效地预防气象灾害,不仅事关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应对各种灾害性天气和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为此,农工委提前介入,在经过长时间调研的基础上,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水文条例草案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论证。并认真组织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完成了法规草案的一审工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水文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水文、气象等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得到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提供法律保障。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农工委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来开展地方农业立法工作。一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完善了法规审议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二是健全了立法调研的各项制度;三是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保证了法规的质量,较好的完成了五年的涉农立法任务。
(五)坚持法制统一和依法设置行政强制权的原则,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五年来,农工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及依法配置行政强制权的要求,对省第七届人大以来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提出议案的地方性农业法规分别进行了两次清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废止了《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进行了逐条清理,较好的完成了清理工作,维护了法制统一。
二、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大局强化监督工作
五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对“三农”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农工委紧紧围绕省委的中心工作,以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农业基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破解“三农”工作的难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发展的支撑体系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开展监督
为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按照中央关于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省委关于全力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部署,受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于2008年、2010年,分别组织了对全省加强农业基础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和中低产田地改造的视察,并于2009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组织了执法检查。通过以上视察和执法检查,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了一些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了1.15亿元资金扶持农业生产,较上年新增500万元二是及时足额落实对农业的配套扶持资金三是安排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1.4亿元,较往年增加4800万元;四是巩固、完善、强化了强农惠农政策;五是加快构建我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六是加强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稳定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七是是加强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工作。
(二)以水利改革发展和“兴水强滇”为重点开展监督
2009年秋冬至2010年春季我省遭受了特大干旱,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强调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现代农业的首要条件,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对水利的支撑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精神,2011年初,农工委及时组织对水法和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2011年夏秋到2012年春季在我省又发生了连续干旱,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兴水强滇”的决定和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春耕生产,农工委于2012年又组织了对强化水利设施建设全力抓好抗旱救灾保民生工作的视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和“兴水强滇”战略实施。通过连续组织对水法、水利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督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全省掀起了大干水利的热潮,从而增强了监督实效,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我省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得到增强,确保了省级财政每年投入水利建设的资金不低于200亿元,各地要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专项资金,确保中央关于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得到落实。二是推动了全省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三是有力地促进了水源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四是加强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管理体制改革。
(三)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五年来,农工委围绕新时期扶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对兴边富民工程中边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视察;二是对整乡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三是深入到我省一些贫困地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调研。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农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将审议意见以人大办公厅函转省政府研究处理,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从2008年起将25个边境县规划内贫困自然村整村推进的补助标准由原来15万元提高到50万元,较好的解决了边疆地区扶贫资金问题。二是2009年省财政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0.4亿元,较上年增加4000多万元,用于6557个贫困自然村的整村推进。三是省财政安排各种产业扶贫、扶贫贷款贴息和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2.3亿元,比上年增加5563万元。四是省级财政安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
(四)抓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契机,对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开展监督
十一五期间,省委确立了“生态立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作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中低产林改造等一系列林业建设的重大决策。围绕省委的这一系列重大决定,农工委于2009年组织了对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视察。《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后,农工委于2012年又组织了对《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通过视察和执法检查,推动了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完成,强化了对林业法律法规执行的力度,促进了林地管理的依法行政,督促了地方性林业法规的落实,推动了生态屏障建设和森林云南建设。
(五)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开展监督
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并以省委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为了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农工委组织了对全省农产品加工进行视察。同时,围绕农产品商品流通服务和网络建设,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拾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的专项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项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受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进行跟踪问效,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了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六)为应对气候变化以加强气象服务工作为前瞻开展监督
我省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高,每年都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较为严重损失。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各种灾害十分频繁。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要更好地发挥气象的公益服务作用,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统一组织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协调指挥防灾减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各项工作,同时也需要气象部门把公益性服务放在首位,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为此,2010年农工委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督促了各级政府把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把气象灾害防御作为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的内容,推进了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预警中心,加强了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监管。
(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根本开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2009年,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太原召开的座谈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农工委与省农业厅和各新闻单位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贯彻活动。2010年,农工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情况的专项报告。2011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机制,依法规范了土地流转和仲裁程序,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农业立法质量和增强监督实效,五年来,农工委对全省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大型水电建设中农村移民安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蚕桑产业发展、整乡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新阶段扶贫开发、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大多数调研报告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审议意见转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按照省委的部署,农工委参与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建甲带队的调研组,对临沧市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进行了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提供省委决策参考。2009年,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农工委主要负责人率督查组,深入到昆明市14个县、46个乡(镇)140多户农民家,对昆明市抗旱救灾进行督办。经过三个半月的督查,较好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的督办工作。
四、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督办建议意见,加强与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
(一)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
五年来,农工委较好地完成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3件、建议和意见10件。这些议案和建议意见主要涉及到增加小型水利建设和除险加固的投入、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科技服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措施、中低产田地改造等内容。农工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加强联系,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和督办,答复和解决了代表们提出的一些重点问题,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二)加强与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和基层代表的联系
五年来,农工委把加强同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加强了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联系。在杨建甲副主任带领下,2008年,农工委组织人员主动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农汇报工作,加强与全国人大农委的工作联系;积极参与了全国人大农委组织的各类立法和“三农”工作的研讨会,负责安排全国人大农委赴云南的调研和执法检查4次。二是加强了与州市、县级人大的工作联系。为了搞好全省的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农工委于2008年在曲靖召开了农委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了做好新时期农委工作的思路和办法。三是农工委两位常委会委员积极参加所在州市组织的省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利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期间以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时机,主动与基层人大代表联系,听取建议意见,加强和改进人大农委的工作。
(三)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农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深入到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省人大常委会扶贫挂钩点进行调查研究时,心系广大农民群众,用情、用心、用力地帮助基层研究产业发展和脱贫致富思路,通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五年来农工委共协调解决各类项目资金、扶贫资金2000多万元。
五、牢记宗旨,加强自身建设
五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农工委始终坚持把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按照常委会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建学习型机关、打造干事型团队、构建和谐型集体、开展尊老敬老、创先争优和学习年活动以及向杨善洲同志学习等各项活动。今年以来,按省委的部署,开展了“四群”教育活动,委员会领导和处以上干部到联系点走村住户,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与基层农村和农民群众建立了联系工作制度。二是加强了对全体党员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教育,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每一个党员干部,狠抓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三是努力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关心干部的成长,五年来有一批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干部队伍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年龄梯次。四是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工作,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委员会全体干部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农工委已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争当先进的战斗集体,确保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来源云南人大网)
一、以突出地方特色和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农业立法工作
五年来,农业工作委员会以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省委建设“两强一堡”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和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的总体部署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要求,以突出地方特色、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制定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面修订了《云南省渔业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清理了一批地方性农业法规,使我省农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为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推动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低产林改造、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一系列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重大举措的全面落实,加快森林云南建设的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农工委对制定林地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调研、论证、修改和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两个条例。林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落实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实现了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使农民真正成为森林主人。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林地流转机制,依法强化了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了林地流转行为,确保流转手续完备,使广大林农的林地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调动了广大林农造林营林、从事林产品加工和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条例还规范了林地的开发利用和实行林地用途管理的制度。林地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出台,强化了生态屏障的法制建设,为森林云南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坚持规范交易秩序和保障民生,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法制建设
为了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农工委在制定花卉产业发展、农作物种子、渔业等条例中,始终坚持市场改革的取向规范交易秩序,鼓励科学研发促进生产发展,注重保障民生的原则。一是强化了农作物、花卉的云南地方品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对鼓励新品种选育、培育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考虑到近年来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大多数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而在条例中规定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确保了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三是明确对花卉合作培育、转让和使用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引进、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种过程中,使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四是鉴于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在渔业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这些地方性农业法规的制定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对鼓励和促进我省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起到了法制保障的作用。
(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法制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水文、气象监测,有效地预防气象灾害,不仅事关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应对各种灾害性天气和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为此,农工委提前介入,在经过长时间调研的基础上,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水文条例草案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论证。并认真组织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完成了法规草案的一审工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水文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水文、气象等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得到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提供法律保障。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农工委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来开展地方农业立法工作。一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完善了法规审议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二是健全了立法调研的各项制度;三是实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保证了法规的质量,较好的完成了五年的涉农立法任务。
(五)坚持法制统一和依法设置行政强制权的原则,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五年来,农工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以及依法配置行政强制权的要求,对省第七届人大以来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提出议案的地方性农业法规分别进行了两次清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废止了《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进行了逐条清理,较好的完成了清理工作,维护了法制统一。
二、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大局强化监督工作
五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对“三农”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农工委紧紧围绕省委的中心工作,以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从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农业基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破解“三农”工作的难题、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发展的支撑体系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开展监督
为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按照中央关于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省委关于全力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部署,受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于2008年、2010年,分别组织了对全省加强农业基础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和中低产田地改造的视察,并于2009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组织了执法检查。通过以上视察和执法检查,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了一些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了1.15亿元资金扶持农业生产,较上年新增500万元二是及时足额落实对农业的配套扶持资金三是安排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1.4亿元,较往年增加4800万元;四是巩固、完善、强化了强农惠农政策;五是加快构建我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六是加强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稳定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七是是加强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工作。
(二)以水利改革发展和“兴水强滇”为重点开展监督
2009年秋冬至2010年春季我省遭受了特大干旱,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强调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现代农业的首要条件,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对水利的支撑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精神,2011年初,农工委及时组织对水法和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进行了执法检查。针对2011年夏秋到2012年春季在我省又发生了连续干旱,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兴水强滇”的决定和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和春耕生产,农工委于2012年又组织了对强化水利设施建设全力抓好抗旱救灾保民生工作的视察,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和“兴水强滇”战略实施。通过连续组织对水法、水利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督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建设,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全省掀起了大干水利的热潮,从而增强了监督实效,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我省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得到增强,确保了省级财政每年投入水利建设的资金不低于200亿元,各地要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专项资金,确保中央关于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得到落实。二是推动了全省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三是有力地促进了水源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四是加强了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管理体制改革。
(三)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五年来,农工委围绕新时期扶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对兴边富民工程中边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视察;二是对整乡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三是深入到我省一些贫困地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调研。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农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将审议意见以人大办公厅函转省政府研究处理,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从2008年起将25个边境县规划内贫困自然村整村推进的补助标准由原来15万元提高到50万元,较好的解决了边疆地区扶贫资金问题。二是2009年省财政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0.4亿元,较上年增加4000多万元,用于6557个贫困自然村的整村推进。三是省财政安排各种产业扶贫、扶贫贷款贴息和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2.3亿元,比上年增加5563万元。四是省级财政安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
(四)抓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契机,对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开展监督
十一五期间,省委确立了“生态立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思路,作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中低产林改造等一系列林业建设的重大决策。围绕省委的这一系列重大决定,农工委于2009年组织了对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视察。《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实施两年后,农工委于2012年又组织了对《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通过视察和执法检查,推动了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完成,强化了对林业法律法规执行的力度,促进了林地管理的依法行政,督促了地方性林业法规的落实,推动了生态屏障建设和森林云南建设。
(五)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开展监督
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并以省委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为了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农工委组织了对全省农产品加工进行视察。同时,围绕农产品商品流通服务和网络建设,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拾乡村流通工程”建设的专项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项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受主任会议委托,农工委进行跟踪问效,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强化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了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六)为应对气候变化以加强气象服务工作为前瞻开展监督
我省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高,每年都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较为严重损失。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各种灾害十分频繁。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要更好地发挥气象的公益服务作用,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统一组织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协调指挥防灾减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各项工作,同时也需要气象部门把公益性服务放在首位,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为此,2010年农工委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督促了各级政府把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把气象灾害防御作为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的内容,推进了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预警中心,加强了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监管。
(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根本开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2009年,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太原召开的座谈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农工委与省农业厅和各新闻单位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贯彻活动。2010年,农工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情况的专项报告。2011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机制,依法规范了土地流转和仲裁程序,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农业立法质量和增强监督实效,五年来,农工委对全省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大型水电建设中农村移民安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蚕桑产业发展、整乡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新阶段扶贫开发、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大多数调研报告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审议意见转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按照省委的部署,农工委参与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建甲带队的调研组,对临沧市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进行了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提供省委决策参考。2009年,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农工委主要负责人率督查组,深入到昆明市14个县、46个乡(镇)140多户农民家,对昆明市抗旱救灾进行督办。经过三个半月的督查,较好地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的督办工作。
四、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督办建议意见,加强与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
(一)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
五年来,农工委较好地完成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3件、建议和意见10件。这些议案和建议意见主要涉及到增加小型水利建设和除险加固的投入、农机安全监理、农业科技服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措施、中低产田地改造等内容。农工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加强联系,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和督办,答复和解决了代表们提出的一些重点问题,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二)加强与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和基层代表的联系
五年来,农工委把加强同各级人大的工作联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加强了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联系。在杨建甲副主任带领下,2008年,农工委组织人员主动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农汇报工作,加强与全国人大农委的工作联系;积极参与了全国人大农委组织的各类立法和“三农”工作的研讨会,负责安排全国人大农委赴云南的调研和执法检查4次。二是加强了与州市、县级人大的工作联系。为了搞好全省的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农工委于2008年在曲靖召开了农委工作座谈会,研究探讨了做好新时期农委工作的思路和办法。三是农工委两位常委会委员积极参加所在州市组织的省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利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期间以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时机,主动与基层人大代表联系,听取建议意见,加强和改进人大农委的工作。
(三)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农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深入到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省人大常委会扶贫挂钩点进行调查研究时,心系广大农民群众,用情、用心、用力地帮助基层研究产业发展和脱贫致富思路,通过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五年来农工委共协调解决各类项目资金、扶贫资金2000多万元。
五、牢记宗旨,加强自身建设
五年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农工委始终坚持把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按照常委会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建学习型机关、打造干事型团队、构建和谐型集体、开展尊老敬老、创先争优和学习年活动以及向杨善洲同志学习等各项活动。今年以来,按省委的部署,开展了“四群”教育活动,委员会领导和处以上干部到联系点走村住户,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与基层农村和农民群众建立了联系工作制度。二是加强了对全体党员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教育,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每一个党员干部,狠抓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三是努力做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关心干部的成长,五年来有一批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干部队伍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年龄梯次。四是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工作,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委员会全体干部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农工委已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争当先进的战斗集体,确保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来源云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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