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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部分建筑将实行热计量收费
2012-09-12 来源:新浪网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将在2012年采暖期前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供热企业24小时值班
向社会公示诚信等级
《通知》中提到,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州)、县(市),2012年年底前必须完成。
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向用户供热,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开通服务热线并保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各地要对取得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开展年度考评和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供热企业诚信等级,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今年采暖期前
出台热计量收费办法
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有关文件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建立供热煤炭保障机制,科学配置和管理省内煤炭资源。凡是省内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省内供热用煤。采暖期前,锅炉供热企业储煤不得低于采暖期用煤总量的50%;热电厂在采暖期内的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一般停热事故
6小时内恢复供热
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
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供热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供热企业责任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供热企业24小时值班
向社会公示诚信等级
《通知》中提到,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州)、县(市),2012年年底前必须完成。
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向用户供热,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开通服务热线并保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各地要对取得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开展年度考评和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供热企业诚信等级,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今年采暖期前
出台热计量收费办法
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有关文件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建立供热煤炭保障机制,科学配置和管理省内煤炭资源。凡是省内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省内供热用煤。采暖期前,锅炉供热企业储煤不得低于采暖期用煤总量的50%;热电厂在采暖期内的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一般停热事故
6小时内恢复供热
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
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供热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供热企业责任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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