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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办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2011-05-17 来源:搜狐网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发〔2011〕10号)精神,认真吸取去年吉林省洪灾教训,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吉林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5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2011]17号),通知要求如下: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本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防汛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精心准备,突出重点,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吉林省灾害天气变化规律和自然地质条件,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真正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
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1]120号)要求抓好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注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其他行业(领域)要针对本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特点制定方案,抓好事故预防工作落实。
三、加强汛期检查和值班值守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基层单位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汛期安全生产。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地、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由此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与此同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和应对各种自然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结合吉林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和《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防汛、防灾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本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防汛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精心准备,突出重点,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吉林省灾害天气变化规律和自然地质条件,全面总结经验教训,真正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
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应急[2011]120号)要求抓好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注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
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其他行业(领域)要针对本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特点制定方案,抓好事故预防工作落实。
三、加强汛期检查和值班值守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基层单位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汛期安全生产。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地、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由此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与此同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和应对各种自然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结合吉林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和《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防汛、防灾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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