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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4.24”山火案昨开庭 嫌疑人被追刑责

2011-06-30 来源:惠州之窗

  东江时报讯(记者黄俊书通讯员梁祖培)为众多市民关注的“4.24”山火案昨日开庭,犯罪嫌疑人曾某被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昨日上午,该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应以失火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辩护律师则认为,曾某是初犯,事发后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曾某焚烧垃圾引发山火

  昨日上午,“4.24”山火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某因涉嫌失火罪成为本案被告。据了解,曾某今年58岁,湖南省桃源县人,4月24日曾某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5日被依法逮捕。

  “4.24”山火案由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4月24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在惠城区河南岸冷水坑上坑村其儿子承包的鱼塘边,将塑料袋、垃圾杂物等堆放在一起,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因风过大将燃烧着的塑料袋吹到鱼塘边山上引燃杂草引起森林火灾,最终导致749亩(49.93公顷)林地被烧毁。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在昨日的庭审中,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法,应当预见到在野外点火焚烧杂物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9.9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曾某辩护律师则表示,曾某是初犯,且没有前科。同时其主观恶意不深,是过失犯。事发后曾某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曾某辩护律师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该起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

  事件回顾

  “4.24”山火案

  今年4月24日下午1时30分许,惠城区河南岸冷水坑上坑村一山地发生山火,因天气干燥,火势蔓延成一条长长的火带,发生山火处临近山脚下的惠州学院,而火势的蔓延也威胁到了该学校的安全。

  发生山火后,惠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确保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城区森林消防大队、惠城区民兵预备役部队、惠城区三栋镇、龙丰街道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办森林消防队共出动300多人和10余辆消防车进行扑救。

  同时,惠州学院也紧急动员,学校保卫处紧急疏散学生,临近山脚的两栋学生宿舍3000多人全部撤离。

  截至当晚10时30分许,大火才全部被扑灭,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引起山火的嫌疑人曾某当天也被警方刑事拘留。事发后经勘查,该起山火过火的林地面积为49.93公顷,被烧毁林木主要为松树及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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