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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2011-05-19 来源:搜狐网
为做好2011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情况,特编制本预案。玉树县结古镇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另报省玉树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
一、2010年地质灾害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
2010年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332处(295处发生在玉树地震灾区),其中滑坡66处、崩塌96处、泥石流92处、不稳定斜坡65处、地裂缝13处。其中西宁市区滑坡6处、崩塌1处;大通县滑坡1处;湟中县滑坡3处;湟源县泥石流6处;互助县滑坡1处、崩塌2处;化隆县滑坡1处、崩塌1处;同仁县滑坡6处、泥石流1处;尖扎县滑坡2处;贵德县滑坡1处;祁连县滑坡2处;门源县泥石流1处;玉树县滑坡36处、崩塌87处、泥石流75处、不稳定斜坡57处、地裂缝13处;杂多县滑坡2处、崩塌2处、泥石流9处、不稳定斜坡2处;囊谦县滑坡3处、崩塌1处、不稳定斜坡3处;称多县崩塌2处、不稳定斜坡3处。
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183户村民645人受灾,10人死亡,16人受伤,毁房237间、毁耕地1170亩、毁坏道路563m、2083m灌渠被淤埋、164m钢管渡槽被毁、毁坏锅炉房1座、造成1台挖掘机和1台风机被埋损毁以及10万砖坯被毁等,灾害造成交通、供电、供水中断,对115户(769人)村民及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109国道、青藏铁路等构成威胁。直接经济损失1293.2万元。
201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处数、直接经济损失比2009年明显增加;与多年平均值相比死亡人数有所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明显减少。
(二)引发因素
1、地震
2010年玉树4.14地震引发了295处地质灾害,占灾害总数的88.9%,造成8人死亡,14人受伤,并形成了大量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着地震灾区34394人、242302万元财产的安全。
2、降水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2010年全省极端天气事件频繁,特别是汛期局地强降雨天气的次数增多,近而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201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汛期降水偏少,但局部强降雨频发并超过历史极值(如同仁县9月21日降水量达76.1mm)。今年由降雨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共22处,占灾害总数的6.6%。因降雨天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7.7万元,占总经济损失的87.2%。
3、不规范的人为活动
2010年因人为不合理的开挖坡脚、渠道及自来水管道渗漏引发地质灾害9处,占灾害总数的2.7%;虽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灾害威胁着14户村民和乡政府及加油站等共计152人,威胁财产800余万元。
二、2011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一)2011年降水趋势预测
据青海省气象局气候中心青海省2011年度(3~10月)气候趋势预测:
春季(3~5月)总降水量海西西部在10mm以下,海西东部和小唐古拉山在10~30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20~124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我省海西西部、玉树南部、达日正常略多,偏多幅度在1~2成之间,其余地区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
夏季(6~8月)总降水量海西西部不足30mm,海西中东部在26~220mm之间,青南牧区大部在180~392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215~348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海西西部、果洛南部及祁连山西段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偏多2~3成。
秋季(9-10月)总降水量海西中西部不足6mm,青南地区在73~193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61~131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海西东部、玉树南部、祁连山东段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省内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
经对青海省1960-2001年50个台站逐月暴雨累计出现过798次,暴雨发生时间在6-9月,其中6月份累计出现84次,占年总次数的11%;7月份累计出现260次,占年总次数的33%;8月份出现314次,为年总次数的39%,是暴雨出现最多的月份;9月份累计出现101次,占年总次数的13%;其他月份累计出现39次,仅占年总次数的4.9%。
(二)2011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据2011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省内的汛期降水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据对1990-201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有60~70%左右的地质灾害发生在6-9月份。因此,今年汛期的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灾程度将高于历年同期。
三、2011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
2011年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
青海东部地区为2011年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包括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地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垄循化6县,黄南州同仁、尖扎,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海北州祁连、门源2县,果洛州玛沁、玛多2县,海西州德令哈市等。
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于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迳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
2011年潜在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93处。其中位于城镇的有5处分别为:西宁市区北山危岩、滑坡等危险点(段),黄南州州府隆务镇西山滑坡危险点,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镇危岩危险点,玉树州杂多县县城萨乎腾镇泥石流危险点,海西州州府白水河泥石流危险点。93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分布在西宁市14处,海东地区39处,海北州9处,黄南州13处,海南州13处,果洛州3处,玉树州1处,海西州1处。
(四)引发因素
1、强降水。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
2、地震
如果出现强震,也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重要自然因素。
3、不规范的工程活动。水利、水电、交通、矿山、城镇等工程建设切坡、开挖、渗水,矿山采掘、弃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护或者防护不当等人为引发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并遗留下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四、2011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切实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灾。各地要切实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的编制工作,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财产损失。对有重大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4、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具体部门及单位,做到汛前防灾措施布置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要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建立群众-专业相结合的监测网。加大在广大农村地区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技术支持力度,汛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工环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4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各地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提出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等在内的应急防灾措施建议。
6、2011年进行治理的杂多县城萨呼腾镇泥石流,由治理工程实施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7、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8、加强“十有县”建设。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现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9、教育、旅游、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工矿、铁路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制定年度防灾预案,并负责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应急响应开始
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州(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区、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四)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编办事发〔2010〕41号文件规定。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挂青海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牌子,青海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源中国网)
一、2010年地质灾害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
2010年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332处(295处发生在玉树地震灾区),其中滑坡66处、崩塌96处、泥石流92处、不稳定斜坡65处、地裂缝13处。其中西宁市区滑坡6处、崩塌1处;大通县滑坡1处;湟中县滑坡3处;湟源县泥石流6处;互助县滑坡1处、崩塌2处;化隆县滑坡1处、崩塌1处;同仁县滑坡6处、泥石流1处;尖扎县滑坡2处;贵德县滑坡1处;祁连县滑坡2处;门源县泥石流1处;玉树县滑坡36处、崩塌87处、泥石流75处、不稳定斜坡57处、地裂缝13处;杂多县滑坡2处、崩塌2处、泥石流9处、不稳定斜坡2处;囊谦县滑坡3处、崩塌1处、不稳定斜坡3处;称多县崩塌2处、不稳定斜坡3处。
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183户村民645人受灾,10人死亡,16人受伤,毁房237间、毁耕地1170亩、毁坏道路563m、2083m灌渠被淤埋、164m钢管渡槽被毁、毁坏锅炉房1座、造成1台挖掘机和1台风机被埋损毁以及10万砖坯被毁等,灾害造成交通、供电、供水中断,对115户(769人)村民及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109国道、青藏铁路等构成威胁。直接经济损失1293.2万元。
201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处数、直接经济损失比2009年明显增加;与多年平均值相比死亡人数有所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明显减少。
(二)引发因素
1、地震
2010年玉树4.14地震引发了295处地质灾害,占灾害总数的88.9%,造成8人死亡,14人受伤,并形成了大量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着地震灾区34394人、242302万元财产的安全。
2、降水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2010年全省极端天气事件频繁,特别是汛期局地强降雨天气的次数增多,近而引发的地质灾害频发。201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汛期降水偏少,但局部强降雨频发并超过历史极值(如同仁县9月21日降水量达76.1mm)。今年由降雨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共22处,占灾害总数的6.6%。因降雨天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7.7万元,占总经济损失的87.2%。
3、不规范的人为活动
2010年因人为不合理的开挖坡脚、渠道及自来水管道渗漏引发地质灾害9处,占灾害总数的2.7%;虽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灾害威胁着14户村民和乡政府及加油站等共计152人,威胁财产800余万元。
二、2011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一)2011年降水趋势预测
据青海省气象局气候中心青海省2011年度(3~10月)气候趋势预测:
春季(3~5月)总降水量海西西部在10mm以下,海西东部和小唐古拉山在10~30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20~124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我省海西西部、玉树南部、达日正常略多,偏多幅度在1~2成之间,其余地区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
夏季(6~8月)总降水量海西西部不足30mm,海西中东部在26~220mm之间,青南牧区大部在180~392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215~348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海西西部、果洛南部及祁连山西段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偏多2~3成。
秋季(9-10月)总降水量海西中西部不足6mm,青南地区在73~193mm之间,省内其余地区在61~131mm之间。与历年同期相比,海西东部、玉树南部、祁连山东段正常略少,偏少幅度在1~2成之间,省内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
经对青海省1960-2001年50个台站逐月暴雨累计出现过798次,暴雨发生时间在6-9月,其中6月份累计出现84次,占年总次数的11%;7月份累计出现260次,占年总次数的33%;8月份出现314次,为年总次数的39%,是暴雨出现最多的月份;9月份累计出现101次,占年总次数的13%;其他月份累计出现39次,仅占年总次数的4.9%。
(二)2011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据2011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省内的汛期降水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据对1990-201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有60~70%左右的地质灾害发生在6-9月份。因此,今年汛期的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灾程度将高于历年同期。
三、2011年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及引发因素
(一)地质灾害类型
2011年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区域
青海东部地区为2011年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包括西宁市区及湟中、大通、湟源3县,海东地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垄循化6县,黄南州同仁、尖扎,海南州贵德、同德、兴海、共和、贵南5县,海北州祁连、门源2县,果洛州玛沁、玛多2县,海西州德令哈市等。
受灾对象主要为居住于高陡不稳定斜坡区和泥石流迳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以及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
(三)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
2011年潜在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93处。其中位于城镇的有5处分别为:西宁市区北山危岩、滑坡等危险点(段),黄南州州府隆务镇西山滑坡危险点,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镇危岩危险点,玉树州杂多县县城萨乎腾镇泥石流危险点,海西州州府白水河泥石流危险点。93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分布在西宁市14处,海东地区39处,海北州9处,黄南州13处,海南州13处,果洛州3处,玉树州1处,海西州1处。
(四)引发因素
1、强降水。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
2、地震
如果出现强震,也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重要自然因素。
3、不规范的工程活动。水利、水电、交通、矿山、城镇等工程建设切坡、开挖、渗水,矿山采掘、弃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护或者防护不当等人为引发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并遗留下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四、2011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意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险情排查、群测群防、预报预警、搬迁避险和执法督查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强化管理,各司其职。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灾直接责任人。各级防灾责任人要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切实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提前部署,突出防灾。各地要切实执行汛前年度防灾预案的编制工作,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报、报警避让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3、以人为本,消除隐患。要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群专结合和村民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及时提出防灾目标和落实各项应急避让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财产损失。对有重大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应给予适当补助。
4、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灾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具体部门及单位,做到汛前防灾措施布置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县(市)要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
5、群专结合,务求实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和险情排查,做好预警预报,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知识的现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建立群众-专业相结合的监测网。加大在广大农村地区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技术支持力度,汛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工环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4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对发现的危险点和各地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及时提出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等在内的应急防灾措施建议。
6、2011年进行治理的杂多县城萨呼腾镇泥石流,由治理工程实施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7、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8、加强“十有县”建设。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现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9、教育、旅游、建设、水利、电力、交通、工矿、铁路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制定年度防灾预案,并负责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应急响应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1、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应急响应开始
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州(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区、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责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四)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青编办事发〔2010〕41号文件规定。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挂青海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牌子,青海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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