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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对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机制的思考
2010-10-21 来源:新华网广元...
如何构建政府领导下的事故预防体系,最大限度地整合行政资源,科学考核评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履职尽责情况,促使科学预防事故工作的顺利展开,已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身为公安交通警察,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有一些心得。
考核评估机构不健全,考核机制缺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复杂、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这就注定了任何一个行政职能部门都无力担当起协调众多部门的能力,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掌握和协调事故预防的主导权,《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各级政府只明确了一名领导来主抓,没有常设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实际上还是靠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政府层次的“预防交通事故体系”。如果仅靠目前的局级联系会议制度来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深层次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考核评估指标不科学,有失客观真实。
目前,各地交通安全考核评估标准都是以交通事故“死人数”硬指标来确定的。殊不知,在交通事故偶然性和必然性的作用下,是没有绝对安全的,简单地以死人数来考核评估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指标多强调静态性,并不能全面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若用死人数指标每年考核评估基层大队,只要这个交警大队当年死人数超出一人,整个工作便被全盘否定,既有失客观真实,又不公平公正。因此,这种有悖于交通事故客观规律,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估方式,必定导致层层说假话,编假数字。考核与目标管理的错位,严重影响了高层对事故预防工作研判和决策,更影响了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考核评估形式单一,缺乏公平公正。
以死亡人数作为考核评估标准,仅仅只是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期的交通安全状况做出的评估,而考核评估交通安全管理的诸如责任追究等其他方面却被忽视了。比如事故发生时天气、车辆操作、交通密度、车辆速度、标志标线的视认度等影响安全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况且,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各种因素的聚集,也是社会文明各方面发展的一个综合体,岂能简单地以死人数来考核评估一个部门,同时让肩负交通事故统计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交通事故指标的控制,无疑是让公安交警部门既扮演运动员又充当计分员,极易导致统计数字不实,极不公平公正。
考核评估项目不全,适时担责有隐患。
传统的考核评估项目在新形势下,已不能较好地适应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如,由于路外事故没有进行全项统计,在事故记录查询中,有部分驾驶人曾经发生过路外事故的记录无从查起,路外事故的数量大,这种统计现状成为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一大漏洞。驾驶人在进行增驾大客车等车型或办理营运资格许可时,都要到公安交警部门核查近3年中的安全行驶情况。发生过路外事故的驾驶人一旦持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无事故证明前往办理相关业务后,如果发生责任事故,那么开具证明的部门以及经办民警极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考核评估的项目不全,留下担责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常设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我国国情,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组建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常设机构,赋予该机构除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统计和考核评估以外的以下几方面工作职责: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和对策研究,制定区域性的预防交通事故对策,科学论证,合理布建本地区交通安全规划的中长期目标;监督、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督促政府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查处预防交通事故不力及失职者;整合与交通有关的行政资源,介入城市规划并组织城市及公路交通规划,推动提高城市道路及公路修建质量,协调促进开发智能道路系统,充分挖掘和发挥道路系统最大潜力;加强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渗入社会各个层面和角落的基层政权优势,创建适合国情的交通安全教育模式,争取将交通安全法律常识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其他法制教育并轨;协调构建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系统,制定应对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预案;促进有条件的地区探讨和研究人与交通环境的协调特性,重视人与道路环境相适应的问题,为政府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科学对策和建议,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考评责任。
客观公正的事故考核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正确研判道路交通管理形势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保障交通参与者和方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事故考核评估人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好事故考核评估工作,落实责任,保证考核评估的客观与公正。及时了解掌握本级、本部门在事故考核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为确保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客观正确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严查到底,绝不姑息。
调整道路交通事故考评指标。
对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不合理考评指标予以修改调整。在考核城市公路交通事故指标时要给予一定比例的增量,同时减少开通城市公路地区周边普通公路的交通事故指标,并引用每百公里交通事故率说明城市公路管理的水平。要通过改变给公安交警部门下达诸如“死人数”的交通安全控制指标,进而改变立案与统计不实的现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范围和防范事故的责任,要分行业把安全生产指标下达给交通运输行业与相关部门,真正把预防交通事故的主导权掌握在各级政府的手中。
改变单一的考核评估形式,建立综合评估规则。
对路外事故进行全项目的统计,并分别保存原始数据。针对交通管理的形势需要,及时增设部分考核评估项目,同时减少一些不常被引用的考核评估项目。例如,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加强农村的交通管理和减少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针对农村的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可以增设:事故发生地党政部门是否履责,有无交警中队,是否有交通标志标线或护撞墙(栏),使用的交通工作类型,有无开通客运班线,通过录入与统计有关农村交通管理方面数据,为农村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针对特大事故的考核评估需要,可适当增加统计客运车辆是否私人挂靠经营,持本地或外省籍驾照,从事客运驾驶年限,是否跨省长途,以及客车使用年限。通过这些数据的录入与统计,从中找出客车特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为建立客运安全管理制度服务。(郑云 柯林)
考核评估机构不健全,考核机制缺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是一项复杂、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这就注定了任何一个行政职能部门都无力担当起协调众多部门的能力,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掌握和协调事故预防的主导权,《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各级政府只明确了一名领导来主抓,没有常设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实际上还是靠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政府层次的“预防交通事故体系”。如果仅靠目前的局级联系会议制度来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深层次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考核评估指标不科学,有失客观真实。
目前,各地交通安全考核评估标准都是以交通事故“死人数”硬指标来确定的。殊不知,在交通事故偶然性和必然性的作用下,是没有绝对安全的,简单地以死人数来考核评估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指标多强调静态性,并不能全面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若用死人数指标每年考核评估基层大队,只要这个交警大队当年死人数超出一人,整个工作便被全盘否定,既有失客观真实,又不公平公正。因此,这种有悖于交通事故客观规律,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估方式,必定导致层层说假话,编假数字。考核与目标管理的错位,严重影响了高层对事故预防工作研判和决策,更影响了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考核评估形式单一,缺乏公平公正。
以死亡人数作为考核评估标准,仅仅只是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期的交通安全状况做出的评估,而考核评估交通安全管理的诸如责任追究等其他方面却被忽视了。比如事故发生时天气、车辆操作、交通密度、车辆速度、标志标线的视认度等影响安全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况且,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各种因素的聚集,也是社会文明各方面发展的一个综合体,岂能简单地以死人数来考核评估一个部门,同时让肩负交通事故统计责任的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交通事故指标的控制,无疑是让公安交警部门既扮演运动员又充当计分员,极易导致统计数字不实,极不公平公正。
考核评估项目不全,适时担责有隐患。
传统的考核评估项目在新形势下,已不能较好地适应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如,由于路外事故没有进行全项统计,在事故记录查询中,有部分驾驶人曾经发生过路外事故的记录无从查起,路外事故的数量大,这种统计现状成为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工作中的一大漏洞。驾驶人在进行增驾大客车等车型或办理营运资格许可时,都要到公安交警部门核查近3年中的安全行驶情况。发生过路外事故的驾驶人一旦持公安交警部门开具的无事故证明前往办理相关业务后,如果发生责任事故,那么开具证明的部门以及经办民警极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考核评估的项目不全,留下担责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常设机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我国国情,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组建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常设机构,赋予该机构除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统计和考核评估以外的以下几方面工作职责: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和对策研究,制定区域性的预防交通事故对策,科学论证,合理布建本地区交通安全规划的中长期目标;监督、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督促政府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查处预防交通事故不力及失职者;整合与交通有关的行政资源,介入城市规划并组织城市及公路交通规划,推动提高城市道路及公路修建质量,协调促进开发智能道路系统,充分挖掘和发挥道路系统最大潜力;加强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渗入社会各个层面和角落的基层政权优势,创建适合国情的交通安全教育模式,争取将交通安全法律常识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促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其他法制教育并轨;协调构建交通事故救援与急救系统,制定应对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预案;促进有条件的地区探讨和研究人与交通环境的协调特性,重视人与道路环境相适应的问题,为政府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科学对策和建议,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考评责任。
客观公正的事故考核评估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正确研判道路交通管理形势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是保障交通参与者和方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事故考核评估人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好事故考核评估工作,落实责任,保证考核评估的客观与公正。及时了解掌握本级、本部门在事故考核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为确保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客观正确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严查到底,绝不姑息。
调整道路交通事故考评指标。
对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工作的不合理考评指标予以修改调整。在考核城市公路交通事故指标时要给予一定比例的增量,同时减少开通城市公路地区周边普通公路的交通事故指标,并引用每百公里交通事故率说明城市公路管理的水平。要通过改变给公安交警部门下达诸如“死人数”的交通安全控制指标,进而改变立案与统计不实的现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范围和防范事故的责任,要分行业把安全生产指标下达给交通运输行业与相关部门,真正把预防交通事故的主导权掌握在各级政府的手中。
改变单一的考核评估形式,建立综合评估规则。
对路外事故进行全项目的统计,并分别保存原始数据。针对交通管理的形势需要,及时增设部分考核评估项目,同时减少一些不常被引用的考核评估项目。例如,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加强农村的交通管理和减少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针对农村的交通事故考核评估可以增设:事故发生地党政部门是否履责,有无交警中队,是否有交通标志标线或护撞墙(栏),使用的交通工作类型,有无开通客运班线,通过录入与统计有关农村交通管理方面数据,为农村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针对特大事故的考核评估需要,可适当增加统计客运车辆是否私人挂靠经营,持本地或外省籍驾照,从事客运驾驶年限,是否跨省长途,以及客车使用年限。通过这些数据的录入与统计,从中找出客车特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为建立客运安全管理制度服务。(郑云 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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