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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起气象执法行政诉讼案审结龙南一居民须自行拆除超高建筑物
2013-05-06 来源:搜狐网
5月3日,笔者获悉,我省首起气象执法行政诉讼案审结完毕。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赣州市气象局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南县居民凌某必须拆除超高建筑物并缴纳罚款3万元。
据悉,龙南县居民凌某因为拆迁,选择到龙南县濂江南岸安置区安置。在建房前,凌某向龙南县拆迁办承诺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限高要求建房。2012年春节过后,凌某建房超过了限制高度,气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房通知书,凌某仍继续建房。赣州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凌某自行拆除8.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万元。
凌某对此不服,向省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赣州市气象局对凌某的行政处罚。凌某仍然不服,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章贡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凌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气象观测站四周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500米内没有相对高的建筑物,距离观测围栏500米内不能有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如果观测站周围建筑超高,重要气象要素的观测数据容易失真,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据悉,龙南县居民凌某因为拆迁,选择到龙南县濂江南岸安置区安置。在建房前,凌某向龙南县拆迁办承诺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限高要求建房。2012年春节过后,凌某建房超过了限制高度,气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房通知书,凌某仍继续建房。赣州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凌某自行拆除8.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万元。
凌某对此不服,向省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赣州市气象局对凌某的行政处罚。凌某仍然不服,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章贡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凌某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赣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气象观测站四周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500米内没有相对高的建筑物,距离观测围栏500米内不能有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如果观测站周围建筑超高,重要气象要素的观测数据容易失真,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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