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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发天气预警属严重失职 违背公共服务操守
2011-05-09 来源:搜狐网
近日,广东遭遇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袭击,造成18人死亡155人受伤,其中有11人死亡是发生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佛山市顺德区。这次灾害天气,其实当地气象部门提前7分钟就做出了准确预报,但预警的"救命短信"没有传达给所有纳税人,而是只供给了收费用户和部分领导干部。(5月1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佛山重要天气预警信息"有选择性"供给遭公众强烈质疑。有人认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只发送给有钱有权人,是典型的"嫌贫爱富",还把天气预警短信称为"救命短信"以显示其性质极端恶劣。也有舆论认为,不为纳税人尽心尽责地服务,反映了当地气象部门的服务意识问题,违背公共服务的操守。
对佛山气象部门"选择性发送"天气预警短信的行为,舆论多从违背普通社会道德和气象职业道德的角度进行谴责和剖析。对此,笔者不能同意。因为,佛山气象部门选择性地将天气预警短信只发给收费用户和部分领导干部,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错误,已经涉嫌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多人伤亡和不必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失职,应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气象部门将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收费用户,并无不妥,是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尽管对于气象服务收费,一直以来社会争议较大,但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令禁止,满足部分公众对天气预报信息的特殊需求,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若因预警短信发给收费用户就断定气象部门"嫌贫爱富",结论不一定公允。当然,预警短信及时发给相关决策部门的决策人员,也无可挑剔,因为这部分干部肩负具体组织、协调防灾、避灾、救灾的重要职责。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该不该发送给每位手机用户?由谁来发?其实这个问题并非没有答案,我国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此已有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由上述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除了气象部门自行向社会发布外,还有权要求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或者增播、插播。也就是说,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必须按照当地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这是各媒体的法定义务,既不得收费,也不能拒绝,主动权掌握在气象部门手里。佛山气象部门11时3分发布的雷雨大风消息尤其是12时45分发布的雷雨大风蓝色(四级)预警信号,完全可以立即交给电信部门向所有手机用户发送。相信凭多家电信部门的整体发送能力,完全可以在雷雨大风到来前的7分钟之内发到辖区每部手机上。令人遗憾的是,气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部门分工进行操作,只依靠自己掌握的短信发送能力极小的气象服务中心,自以为是地延误了预警时机,属不当行使职权的严重失职行为。
佛山的这一事件表明,灾害警报信息发布在我国已经不缺法律规定和制度依据,缺的是法律法规的切实落实,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完善协调的灾害警报信息发布的有效机制和渠道。夏季即将到来,灾害性天气到了多发季节,但愿其他地方能以"佛山事件"为鉴,尽快健全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发布机制和渠道,让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目前,佛山重要天气预警信息"有选择性"供给遭公众强烈质疑。有人认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只发送给有钱有权人,是典型的"嫌贫爱富",还把天气预警短信称为"救命短信"以显示其性质极端恶劣。也有舆论认为,不为纳税人尽心尽责地服务,反映了当地气象部门的服务意识问题,违背公共服务的操守。
对佛山气象部门"选择性发送"天气预警短信的行为,舆论多从违背普通社会道德和气象职业道德的角度进行谴责和剖析。对此,笔者不能同意。因为,佛山气象部门选择性地将天气预警短信只发给收费用户和部分领导干部,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错误,已经涉嫌不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多人伤亡和不必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失职,应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气象部门将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送给收费用户,并无不妥,是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尽管对于气象服务收费,一直以来社会争议较大,但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令禁止,满足部分公众对天气预报信息的特殊需求,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若因预警短信发给收费用户就断定气象部门"嫌贫爱富",结论不一定公允。当然,预警短信及时发给相关决策部门的决策人员,也无可挑剔,因为这部分干部肩负具体组织、协调防灾、避灾、救灾的重要职责。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该不该发送给每位手机用户?由谁来发?其实这个问题并非没有答案,我国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此已有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由上述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除了气象部门自行向社会发布外,还有权要求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或者增播、插播。也就是说,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必须按照当地气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这是各媒体的法定义务,既不得收费,也不能拒绝,主动权掌握在气象部门手里。佛山气象部门11时3分发布的雷雨大风消息尤其是12时45分发布的雷雨大风蓝色(四级)预警信号,完全可以立即交给电信部门向所有手机用户发送。相信凭多家电信部门的整体发送能力,完全可以在雷雨大风到来前的7分钟之内发到辖区每部手机上。令人遗憾的是,气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部门分工进行操作,只依靠自己掌握的短信发送能力极小的气象服务中心,自以为是地延误了预警时机,属不当行使职权的严重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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