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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上百万元 让胡路法院执结
2011-07-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ADINPAGE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拖欠173个农民工资高达上百万元的案件,有效保护了农民工利益。
2011年7月21日,早已停产多年的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原本空荡荡冷清清的会议室里挤满了人,虽然他们衣着破旧,一脸疲惫,但还是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热切的目光盯住了让胡路法院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他们即将要领到被拖欠多年的工资了。
洪某等173人因在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而被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未果,而公司负责人也不知去向,面对这种情况,他们于2009年12月20日向让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6月1日,法院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3万元。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此案的执行工作任务落在了年轻的执行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的肩上,这103万就是173人的血汗钱,也是173个家庭的救命钱,此案如果不能尽快执结,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他们深感此案非同寻常,事关重大。执行程序启动了,执行通知书也送达了,但原已查封的100吨原煤因天气原因已经自燃,两台叉车已经残损,原告提供的可供执行的物品已无法进行拍卖。
面对此种情况,经过深入调查了解,他们又迅速查封了八个乙烯储存罐,电子汽车衡,四台红岩牌牵引车,并责令公司临时负责人负责保管以上查封物品,如在查封期间丢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人则要负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原告中又有人提供上述查封物品以外的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其它财产,法院立即在公证部门现场见证的情况对这些物品也进行了查封。查封物品需要进行评估后才能进入拍卖,可是大庆地区却没有对查封物品进行评估的部门。
为了尽快进入拍卖程序,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立即赴省高院联系评估事宜,最后由高院委托省物价局进行鉴定,但是原告代理人和代表通知法院,他们没钱交评估费用。两位法官又赴省城与物价部门协议是否能够缓交,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考虑到此案涉及人员众多,如不能尽快执结,极易造成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由法院先垫付评估费用2万元。于是评估顺利进行,评估报告出来后双方均表示认同。
2011年4月6日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正当执行工作即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又一个令办案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4月16日拍卖日的前一天,市农业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所查封拍卖的物品已抵押给农业银行,并提供了相关抵押手续,并经调查后确认抵押属实。执行工作陷入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怎么办?难道让数日辛苦努力就化为泡影吗?两位执行法官陷于沉思,责任感使他们没有退却,他们决定迎难而上,找出破解谜团的答案。
为了寻找新的希望,他们一次次走访当事人,一次次调查了解,仔细研究卷宗,努力寻找破解困境的蛛丝马迹,在农业银行提供的抵押手续中,他们发现抵押企业是大庆市太福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邢某,而不是被告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这个发现让法官心中产生了疑问,太福化工有限公司和银兴化工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发现现在的银兴化工有限公司是2005年由太福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而且银兴化工有限公司还有邢某之子49%的股份,透过企业名称变更的表面,法官们终于发现了更深层的东西,副局长边超感到峰回路转,该是发起最后冲锋的时候了。于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批准决定,对此案的关键人物邢某予以拘留,至此使这起复杂的执行案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就在邢某被拘不久,执行法官于海军接到了某公司一个神秘电话,对方称:只要申请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并同意由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其愿意以案外人的身份一次性给付本案所执行的判决书内容。后据了解,案外人公司系邢某的另一个儿子所开办。案外人提出了给付的条件,这些申请人是否同意,执行法官不免有些担忧,但无论如何不能错过最后的机会。于是边超、于海军迅速将案外人的要求与原告代理人及代表进行了转达,并告诉他们这是他们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款最快捷、最适用途径,因为原涉案公司财产匮乏。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并于7月21日最终达成了由案外人支付给这173名农民工103万元的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案外人立刻向法院上交了被告所拖欠的103万元的执行款。
漫漫执行路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收到案件款后,法院立即组织当事人立即发放案件款,故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2011年7月21日,早已停产多年的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原本空荡荡冷清清的会议室里挤满了人,虽然他们衣着破旧,一脸疲惫,但还是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热切的目光盯住了让胡路法院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他们即将要领到被拖欠多年的工资了。
洪某等173人因在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工作而被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未果,而公司负责人也不知去向,面对这种情况,他们于2009年12月20日向让胡路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0年6月1日,法院作出裁判,判决被告人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3万元。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此案的执行工作任务落在了年轻的执行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的肩上,这103万就是173人的血汗钱,也是173个家庭的救命钱,此案如果不能尽快执结,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他们深感此案非同寻常,事关重大。执行程序启动了,执行通知书也送达了,但原已查封的100吨原煤因天气原因已经自燃,两台叉车已经残损,原告提供的可供执行的物品已无法进行拍卖。
面对此种情况,经过深入调查了解,他们又迅速查封了八个乙烯储存罐,电子汽车衡,四台红岩牌牵引车,并责令公司临时负责人负责保管以上查封物品,如在查封期间丢失或损坏,相关责任人则要负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原告中又有人提供上述查封物品以外的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其它财产,法院立即在公证部门现场见证的情况对这些物品也进行了查封。查封物品需要进行评估后才能进入拍卖,可是大庆地区却没有对查封物品进行评估的部门。
为了尽快进入拍卖程序,副局长边超和执行法官于海军立即赴省高院联系评估事宜,最后由高院委托省物价局进行鉴定,但是原告代理人和代表通知法院,他们没钱交评估费用。两位法官又赴省城与物价部门协议是否能够缓交,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考虑到此案涉及人员众多,如不能尽快执结,极易造成不稳定因素。经研究决定,由法院先垫付评估费用2万元。于是评估顺利进行,评估报告出来后双方均表示认同。
2011年4月6日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正当执行工作即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又一个令办案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4月16日拍卖日的前一天,市农业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所查封拍卖的物品已抵押给农业银行,并提供了相关抵押手续,并经调查后确认抵押属实。执行工作陷入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怎么办?难道让数日辛苦努力就化为泡影吗?两位执行法官陷于沉思,责任感使他们没有退却,他们决定迎难而上,找出破解谜团的答案。
为了寻找新的希望,他们一次次走访当事人,一次次调查了解,仔细研究卷宗,努力寻找破解困境的蛛丝马迹,在农业银行提供的抵押手续中,他们发现抵押企业是大庆市太福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邢某,而不是被告大庆银兴化工有限公司和法人代表。这个发现让法官心中产生了疑问,太福化工有限公司和银兴化工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发现现在的银兴化工有限公司是2005年由太福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的,而且银兴化工有限公司还有邢某之子49%的股份,透过企业名称变更的表面,法官们终于发现了更深层的东西,副局长边超感到峰回路转,该是发起最后冲锋的时候了。于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批准决定,对此案的关键人物邢某予以拘留,至此使这起复杂的执行案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就在邢某被拘不久,执行法官于海军接到了某公司一个神秘电话,对方称:只要申请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的主张,并同意由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其愿意以案外人的身份一次性给付本案所执行的判决书内容。后据了解,案外人公司系邢某的另一个儿子所开办。案外人提出了给付的条件,这些申请人是否同意,执行法官不免有些担忧,但无论如何不能错过最后的机会。于是边超、于海军迅速将案外人的要求与原告代理人及代表进行了转达,并告诉他们这是他们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款最快捷、最适用途径,因为原涉案公司财产匮乏。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并于7月21日最终达成了由案外人支付给这173名农民工103万元的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案外人立刻向法院上交了被告所拖欠的103万元的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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