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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 一个边陲法庭的调解故事

2011-09-04 来源:北方网

  清河法庭走访当地企业。于文先摄

  集安,地如其名,“集”散商品之地,“安”宁祥和之城。作为吉林南部的边陲重镇,与朝鲜隔江相望,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但是鲜有涉外纠纷;作为著名的文化旅游城市,旅游纠纷屈指可数。当然,作为长白山地区商品的重要集散地,在这个宁静的小城,综治工作也有其自身特点。

  集安的确是一座美丽的边陲小城。

  从辽宁丹东出发,沿鸭绿江溯源而上,两三个小时后,即进入有着吉林“塞外小江南”之称的集安境内。时值8月,汽车在一片青山绿海中行进,两边树木葱茏,苍翠欲滴。

  集安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天然氧吧净化的不只是空气,还有人的心灵。市区街道上来来往往的人们,气定神闲、怡然自得。

  “集安总体来说民风淳朴、社会治安情况较好。”集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吉才告诉记者,集安没有大的恶性案件,案件类型林林总总,多集中在林权、土地和水利等方面。

  清河法庭是集安法院唯一的派出法庭,辖区5个乡镇,人口10多万。法庭管辖区是集安岭后地区,该地区是通化市人参交易集散地,法庭所在的清河镇建有全国最大的山参交易市场,人参产业成为当地支柱产业。很多纠纷都与人参、山场有关。

  □人参产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对相关纠纷采取灵活方式化解,当好人参市场的“管理员”

  做了十几年的人参收购生意,朱春平从来没像去年那样心烦。

  去年8月,朱春平与参农孙某签订合同,约定以每斤30元的价格收购人参,朱春平交付定金10万元。

  没想到,入秋以后,人参市场价格大幅上扬,孙某觉得30元的价格太低,要求朱春平加价。

  朱春平和朋友去找孙某协商,“去了四次都没谈成”。第五次,朱春平“考虑参农也不容易”,答应每斤加价2元,双方重新签订了合同。

  水涨船高。人参价格持续走高,孙某又要求按每斤35元的价格成交,“不给涨就不卖,定金也不给,家里什么也没有,爱上哪儿告上哪儿告1

  朱春平气不过,打算起诉,要求孙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孙某的人参已经全部挖完,朱春平到清河法庭,要求保全查封人参。

  当时正好是十一期间,庭长蔺利锋、副庭长卞宁和代理审判员田春雨放弃休息,当即召集双方上山调解。

  朱春平这边去了十几个工人,孙某那边也有五六个亲属,一方要起货,另一方拦着不让,朱春平说:“法官如果不去,没准就打起来了。”

  蔺利锋他们做双方的工作,向孙某讲明,朱春平已经在原合同基础上加了2元,如果不发货,还不返还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双倍返还定金,那样损失就大了。

  两个小时后,双方达成和解。

  人参产业是当地的主导产业,用清河镇司法所所长权德龙的话说,“人参纠纷老多了”,权德龙说,去年清河法庭协调处理得很好,“没形成大的纠纷”。

  为了处理好这些纠纷,清河法庭做了大量调研。

  蔺利锋说,当时法庭每天都要接待十几位前来咨询的参贩、参农和参商,法庭电话也成了热线。“为保证集安人参产业流通领域顺畅有序,保护参农和参商的合法权益”,蔺利锋决定“主动出击”,分头行动。

  首先在法庭建立绿色通道,接待当事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然后深入种参大户、住地参商进行走访,再到清河人参交易市场进行调查。

  之后,法庭开出了“处方”,蔺利锋说,案件处理的原则就是“和谐人参市潮,尽力争取当事人庭外和解,慎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责。

  “因为人参种植是四年一起货,成本很高,如果双倍返还定金,会影响参农的生活。”

  在人参定金合同纠纷中,还有一种情况:因水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去年清河法庭辖区的新开河、苇沙河流域各乡镇遭遇多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影响了人参的生长和成熟周期,导致购销合同不能履行。

  蔺利锋说,像这种情况,在处理纠纷时尤其要对参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解释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明确不予双倍返还定金。

  清河法庭去年受理了40多件这类纠纷,只有两起作出判决,其他都是调解撤诉。蔺利锋说,如果加上诉前调解的,法庭化解的这类纠纷应该有上百件。

  在调研中,蔺利锋发现,很多参农缺乏法律意识,在与商贩签订购销合同时,只签订一份合同,并且这一份合同由商贩持有。

  立案审查时,法庭多次发现商贩将合同涂改收货日期、违约条款和案件管辖地的选择等等。“法官都会对商贩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处理”,同时提醒参农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要慎重,以免被不良商贩欺骗。

  今年又快到人参起货时节了,朱春平说,可能还会有类似定金纠纷,处理不好,还要找法庭,“他们很专业,可信度高”。

  清河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谭振刚给清河法庭的评价是,“对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多贡献,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普遍性侵权案件,实行一案多决,以案示法,当好法制“宣传员”

  清河法庭辖区均为农村,很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普遍性的侵权事件。

  对这类案件,清河法庭的做法是一案多决,“解决一个案件,能促使当地群众对类似事件有章可循,以一个案件的结案,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蔺利锋说。

  周某与集安市台上镇某村签订了林蛙养殖承包合同,后来该村将周某养殖范围内的山场分包给徐某等村民。

  林蛙生存的环境不限于河流中,按时节的不同而上山下河,春天上山,秋天下山。周某养殖的林蛙还有十来天就要下山,但徐某等人却在山场上架起了“蛤蟆趟子”抓林蛙。他们理直气壮,认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里抓林蛙,老天爷也管不着”。

  徐某等村民人多势众,周某焦急万分,双方僵持不下。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镇政府几次参与调解,都无果而终。

  蔺利锋接到镇党委书记电话时,周某已经在书记办公室里,急得要跳楼。

  看周某情绪失控,蔺利锋决定当场立案,把周某带回法庭,又找来徐某等人了解情况。

  徐某很不配合。蔺利锋先从林蛙的习性讲起,慢慢切入主题。

  村民们不理解:山场是分给我们的,我们有权设置障碍。

  蔺利锋挨个找村民谈:“山场是你们的,但你们不能挡住林蛙下山的路。”并且指明,在乡、村将山场发包给他们时,曾约定不得有影响林蛙上山、下河的行为,“现在你们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约定。”

  村民们觉着蔺利锋讲的在理,但看徐某还很强硬,都不好表态。

  蔺利锋决定软硬兼施,其后,对以徐某为委托代理人的案子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排除障碍、停止侵害,在林蛙养殖期间不得再行设立障碍。

  判决之后,法庭又对村民进行了普法教育,村民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此类似事件再没有发生。

  “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就是一个法制宣传、普法的过程。”蔺利锋说。

  清河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及到场旁听人员都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说法,争取每办理一起案件便增强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

  清河法庭每年受理案件400件左右,“如此做法,每年将增强几千人的法律意识。”蔺利锋说。

  清河法庭还建立对各村治安员、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对治安员、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不定期地到各村、组进行基本法律普及活动。

  □对可能发生的上访事件,多方联动,积极与地方党委沟通,力争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矛盾

  对于辖区内涉及民计民生的重大案件,清河法庭力争第一时间深入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地方党委沟通,主动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妥善处理矛盾,避免上访事件发生。

  花甸镇政府与承包商签订了供热合同,约定承包商要进行供热设施改造。但时值深秋,供暖期临近,承包商却一点施工的动静都没有。

  镇政府特别着急,如果供热设施不改造,整个镇的供热系统就会瘫痪。涉及供暖的各单位和居民多次找镇政府、找承包商,但承包商丝毫没有施工的意思。

  其实,承包商的真实想法,是把承包经营权高价转包给另一个承包商。

  天气渐渐转凉,居民们失去耐心,找到法庭明确表示要集体上访。

  清河法庭了解情况后,积极与当地党委沟通,并找到承包商协调,对其严重违约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说明事态的严重性。承包商表示放弃该供暖工程,由镇政府接手,从而保证了当地群众在入冬前获得供暖。

  清河法庭成立于2002年,由头道镇法庭和花甸镇法庭合二为一而成。对清河法庭,集安法院副院长薛吉才不吝赞美之词,他说,法庭换了几届班子,“目前这个集体是最棒的,特别团结,凝聚力强,工作有特色有特效”。

  薛吉才钟爱有加的这个集体确实不一般:2009年,清河法庭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先进集体,庭长蔺利锋获得吉林拾优秀法官”称号;2010年,清河法庭再次被通化中院评为先进集体,副庭长卞宁和代理审判员田春雨获得吉林拾调解能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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