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期
2010-11-08 来源:中国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主编:郭志贤副主编:田建宇2010年第9号9月30日出版
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0〕104号2010年9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
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
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
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自2010年开
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
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
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及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实
行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建设和运营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按照市、县(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收购、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
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
(二)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
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
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落
实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
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
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祝
(四)明确筹集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
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
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
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
准。
三、规范租赁管理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
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准入
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严格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
租。市、县(市)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
委托的实施机构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
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
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与产
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
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
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
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四)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
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
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承
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
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
。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
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
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
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
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
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
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
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
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把政府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项目贷款。支持符
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
、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各地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六)明晰投资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在保证金
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
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
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申请审核情
况、配租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对
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监
管职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根据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
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每年年初对各市下达责任目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
补助。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13号2010年10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于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用能方式、促进节能减排、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光伏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
力,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重点
(一)总体思路。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优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核心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环保型高纯硅等光伏原材料,提升高效率低成本
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培育扩大光伏产品应用规模,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原辅材料、关键设备
国产化,全力打造产业链条长、在国内外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光伏产业基地。
(二)制造领域。以英利新能源、宁晋晶龙、新奥集团等骨干核心企业为依托,打造保定新能源产业基地、
邢台光伏产业基地,积极培育廊坊光伏产业聚集区。重点支持下列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光
伏产品的发展:采用硅烷法工艺,年生产环保型高纯硅原料3000吨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年生产多晶硅电池
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16%;年生产单晶硅电池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
转换率大于18%;年生产5?7平方米及以上硅基薄膜电池4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
年生产非晶硅薄膜电池2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220微米及以下厚度的晶硅切片生
产线、大容量储能装置、高性能系统控制器、高电压低电流逆变器等关键专用设备及相关辅助材料。
(三)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大容量光伏电站、光电建筑一体化和分布式照明电源建设。以张家口、承德市为
重点,集中建设一批10兆瓦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光伏电站,优先发展风光储输、风光互补电站。鼓励其他地区
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1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支持机关、学校、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大型超市等
公共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支持蔬菜大棚、农业观光园、畜禽养殖、农村新民居等设施建设太阳能屋顶
发电系统;鼓励城市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采用光伏产品。
二、自主创新
(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整合技术资源,围绕大直径单晶硅生长、硅薄
膜沉积、背电极镀膜、激光划线、定向固化结晶、电池制绒和整线优化等关键技术和工艺,建设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二)组织实施重大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采用自主创新的多晶硅铸锭炉、高精度线锯、成膜设备、切
片装备、薄膜电池生产线、大规模储能装备、电池检测设备等光伏装备和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同时,推
进大直径单晶硅生长装备、封装设备及耗材、硅烷气、透明导电玻璃、PVB黏合膜等原材料的本地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在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光伏产业生产
和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标准、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修订完善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图
集。鼓励核心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相关标准研究,积极争取列为国家或地方标准,提高我省标准体系
整体水平和行业准入门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有学识、有业绩、有影响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
人才、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专业研究人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光伏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
金太阳”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电价调整等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
金支持。
(二)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斜。达到重点支持条件,具有带动力、影响力、
竞争力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光伏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
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采用省内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
当的补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
、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向银行推介贷款和支持其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根据光伏产品应
用后对环境的贡献程度或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的节能减排效果,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环境容量。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
;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
)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
(五)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
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光伏发
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
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
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大力改善人才创业和生活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科研攻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条件。落
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各项分配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国外来我省创业的高
端人才,在生活、出行、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产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根据其开
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部门应缩短审批、审核时间,对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资源配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运行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及时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并发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组织,引导光伏生产与应用企
业间的开发合作,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快建立光伏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对光伏产品的检测力度,凡进入我省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达到
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加大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要求的实行限期
治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针对本指导意见涉及的财税、价格、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保、统计、质监、电力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将光
伏发电评价结果及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
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
通知
办字〔2010〕113号2010年9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加快全省综
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经省政府研究确定,依托省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
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河北省应急救援总队,依托
各市、县(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成立市、县(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保持现
有公安消防队伍管理体制不变,并作为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
指挥。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特勤队伍、专业救援队、攻坚组、抢险救援班力量为骨干,以公安
消防现役官兵和合同制消防员为组成力量。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挂牌工作于今年9月上旬全部完成。
二、工作职责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
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
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
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相关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保障综合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经费和训练设施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
冀政办〔2010〕26号2010年9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分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
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厂)的监督管
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街头(固定房间除外)设摊设点,销售或者现场制售
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暂不设定许可,其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摊贩由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商尝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尝超市和其
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尝超
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
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环
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
务有关行为。
四、食品仓储、运输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白条)肉运输环节食品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
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
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婚丧嫁娶等家庭聚餐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提供
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督管
理,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
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
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需要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
专营果蔬、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
者供应预包装酒水、饮料等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
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或者撤销的,由现在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难以界定
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
,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7号2010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网上传输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5日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年底前取消纸质文件的递送。各地各部
门要认真做好网上传输文件接收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为保证网上传输文件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各部门要自行配备专用激光彩色打印机。
三、为确保网上传输文件的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为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配备了一部专用手机,传输
文件时随同短信及时予以提醒。
四、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网上传输文件的接收工作。要确保24小时开机,手机专人
专用,不得随意更换手机和号码,并将专用手机号码(移动公司)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联
系电话:0311-87902359、87801385)。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文件传输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文件及时接收,按时办理。对因
不及时接收文件而贻误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的通知
冀政办〔2010〕27号2010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行动
4?4通信联络
4?5指挥和协调
4?6紧急处置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4?11新闻报道
4?12应急响应结束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5?2灾后救助
5?3保险监管
5?4调查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
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
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
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
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1?4?1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
)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省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
、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
、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河北海事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河北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
北总队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
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
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
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
测预警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
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省军区负责协调。
2?2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
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设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
性天气监测、预报任务。当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台站应将监测、预报信息报本级政府。
3?1?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
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
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
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盛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
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
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
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
等。
3?4?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所
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
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
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
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
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
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
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
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
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
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
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
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
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
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
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
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
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
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
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
时关闭机常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
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
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
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
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
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
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
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
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
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
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
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
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
、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
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4?5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
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
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
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紧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
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
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
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
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
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
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
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
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
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
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
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
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
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
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市政、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
、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
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
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
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重大
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
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尝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
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
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
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
、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8号2010年9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二五”期间(2010—2015年),中国地震局所属流动测量队伍(含我省的流动测量队伍)将在我省开展
地震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交警部门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
和雇用少量劳动力的问题。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允许车
辆在市区内行驶,可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测量车辆可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允许卡车载人行驶(按照规定设
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监测确需采伐的少量青苗和树木等,由测量队按有关规定补偿损失费。
四、请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乘机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测量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政府及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以保证工作正常开
展;测量地点在风景保护区时,请景区管理部门允许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0〕28号2010年9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现
就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自2011年起,全省每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
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全省新增技能型农民工50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一)编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
求,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设区市及有
关部门要根据全省规划,编制相关规划和计划,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分类实施农民工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
能或初、中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
是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
训。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是围绕县域经济特别是非农产业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青壮年
农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通过2至3年的学习,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技能、可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新型农民
(三)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以及拆迁改造中城中
村劳动力和被占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就业,重点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工作。积极拓展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就业空间,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
和定向培训,培育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批次转移。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
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将“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工程”纳入农民工培训规划,
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
三、统筹管理培训资金
(一)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实行农民工培训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发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
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
算,并根据当地的培训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民工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
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农
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行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加强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防止冒领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娶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一)统一培训工作体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努力使培训对象各
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具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
训项目,落实培训资金。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培训机构资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招投标办法,明确培训机构的必备条件。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
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
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
(三)统一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民
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大力推广培训券(卡)
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
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优先对未享受过政
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特别是贫困户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四)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
准。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劳动
力,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再从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委托当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农
民工参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
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六)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农民工参训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
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标
准的职业(工种),各地可按照规定,在履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单项能力考核后,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
持证上岗。
五、强化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抓好农民工培训和实习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培训、实习任务的机构
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训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
。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
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
(二)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
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尚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
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加强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发挥基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作用
(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
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所在地定点培
训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技能培
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发
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检查。
(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
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
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三)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
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
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
农民工业余学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
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
障农民工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对在农民工培训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加大培训组织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制度,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和
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
人力资源市尝群团组织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
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主编:郭志贤副主编:田建宇2010年第9号9月30日出版
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0〕104号2010年9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
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
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
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自2010年开
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
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
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及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实
行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建设和运营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按照市、县(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收购、
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
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
(二)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
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
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落
实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
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
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祝
(四)明确筹集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
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
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
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
准。
三、规范租赁管理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
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准入
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严格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
租。市、县(市)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
委托的实施机构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
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
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与产
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
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
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
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四)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
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
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承
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
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
。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
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
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
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
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
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
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
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
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把政府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项目贷款。支持符
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
、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各地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六)明晰投资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在保证金
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
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
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申请审核情
况、配租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对
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监
管职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根据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
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每年年初对各市下达责任目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
补助。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13号2010年10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于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用能方式、促进节能减排、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光伏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
力,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重点
(一)总体思路。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优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核心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环保型高纯硅等光伏原材料,提升高效率低成本
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培育扩大光伏产品应用规模,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原辅材料、关键设备
国产化,全力打造产业链条长、在国内外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光伏产业基地。
(二)制造领域。以英利新能源、宁晋晶龙、新奥集团等骨干核心企业为依托,打造保定新能源产业基地、
邢台光伏产业基地,积极培育廊坊光伏产业聚集区。重点支持下列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光
伏产品的发展:采用硅烷法工艺,年生产环保型高纯硅原料3000吨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年生产多晶硅电池
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16%;年生产单晶硅电池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
转换率大于18%;年生产5?7平方米及以上硅基薄膜电池4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
年生产非晶硅薄膜电池2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220微米及以下厚度的晶硅切片生
产线、大容量储能装置、高性能系统控制器、高电压低电流逆变器等关键专用设备及相关辅助材料。
(三)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大容量光伏电站、光电建筑一体化和分布式照明电源建设。以张家口、承德市为
重点,集中建设一批10兆瓦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光伏电站,优先发展风光储输、风光互补电站。鼓励其他地区
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1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支持机关、学校、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大型超市等
公共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支持蔬菜大棚、农业观光园、畜禽养殖、农村新民居等设施建设太阳能屋顶
发电系统;鼓励城市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采用光伏产品。
二、自主创新
(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整合技术资源,围绕大直径单晶硅生长、硅薄
膜沉积、背电极镀膜、激光划线、定向固化结晶、电池制绒和整线优化等关键技术和工艺,建设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二)组织实施重大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采用自主创新的多晶硅铸锭炉、高精度线锯、成膜设备、切
片装备、薄膜电池生产线、大规模储能装备、电池检测设备等光伏装备和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同时,推
进大直径单晶硅生长装备、封装设备及耗材、硅烷气、透明导电玻璃、PVB黏合膜等原材料的本地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在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光伏产业生产
和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标准、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修订完善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图
集。鼓励核心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相关标准研究,积极争取列为国家或地方标准,提高我省标准体系
整体水平和行业准入门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有学识、有业绩、有影响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
人才、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专业研究人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光伏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
金太阳”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电价调整等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
金支持。
(二)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斜。达到重点支持条件,具有带动力、影响力、
竞争力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光伏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
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采用省内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
当的补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
、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向银行推介贷款和支持其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根据光伏产品应
用后对环境的贡献程度或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的节能减排效果,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环境容量。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
;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
)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
(五)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
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光伏发
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
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
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大力改善人才创业和生活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科研攻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条件。落
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各项分配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国外来我省创业的高
端人才,在生活、出行、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产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根据其开
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部门应缩短审批、审核时间,对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资源配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运行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及时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并发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组织,引导光伏生产与应用企
业间的开发合作,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快建立光伏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对光伏产品的检测力度,凡进入我省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达到
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加大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要求的实行限期
治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针对本指导意见涉及的财税、价格、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保、统计、质监、电力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将光
伏发电评价结果及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
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9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
通知
办字〔2010〕113号2010年9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加快全省综
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经省政府研究确定,依托省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
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河北省应急救援总队,依托
各市、县(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成立市、县(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保持现
有公安消防队伍管理体制不变,并作为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
指挥。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特勤队伍、专业救援队、攻坚组、抢险救援班力量为骨干,以公安
消防现役官兵和合同制消防员为组成力量。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挂牌工作于今年9月上旬全部完成。
二、工作职责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
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
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
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相关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保障综合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经费和训练设施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
冀政办〔2010〕26号2010年9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分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
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厂)的监督管
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街头(固定房间除外)设摊设点,销售或者现场制售
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暂不设定许可,其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摊贩由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商尝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尝超市和其
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尝超
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
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环
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
务有关行为。
四、食品仓储、运输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白条)肉运输环节食品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
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
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婚丧嫁娶等家庭聚餐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提供
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督管
理,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
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
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需要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
专营果蔬、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
者供应预包装酒水、饮料等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
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或者撤销的,由现在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难以界定
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
,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7号2010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网上传输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5日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年底前取消纸质文件的递送。各地各部
门要认真做好网上传输文件接收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为保证网上传输文件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各部门要自行配备专用激光彩色打印机。
三、为确保网上传输文件的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为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配备了一部专用手机,传输
文件时随同短信及时予以提醒。
四、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网上传输文件的接收工作。要确保24小时开机,手机专人
专用,不得随意更换手机和号码,并将专用手机号码(移动公司)于9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联
系电话:0311-87902359、87801385)。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文件传输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文件及时接收,按时办理。对因
不及时接收文件而贻误工作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的通知
冀政办〔2010〕27号2010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目录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行动
4?4通信联络
4?5指挥和协调
4?6紧急处置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4?11新闻报道
4?12应急响应结束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5?2灾后救助
5?3保险监管
5?4调查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
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
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
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
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1?4?1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
)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省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
、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
、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河北海事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河北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
北总队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
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
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
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
测预警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
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省军区负责协调。
2?2设区市、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
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设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
性天气监测、预报任务。当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台站应将监测、预报信息报本级政府。
3?1?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
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
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
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盛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
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
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
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
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
等。
3?4?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所
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
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
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
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
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
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
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
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
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
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
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
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
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
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
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
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
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
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
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
时关闭机常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
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
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
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
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
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
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
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
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
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
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
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
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
、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
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4?5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
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
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
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紧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
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
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
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
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
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4?11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
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气象
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
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
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
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
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
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
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
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市政、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
、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
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
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
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重大
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
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尝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
、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
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
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
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
、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8号2010年9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二五”期间(2010—2015年),中国地震局所属流动测量队伍(含我省的流动测量队伍)将在我省开展
地震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交警部门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
和雇用少量劳动力的问题。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允许车
辆在市区内行驶,可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测量车辆可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允许卡车载人行驶(按照规定设
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监测确需采伐的少量青苗和树木等,由测量队按有关规定补偿损失费。
四、请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乘机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测量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政府及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以保证工作正常开
展;测量地点在风景保护区时,请景区管理部门允许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0〕28号2010年9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现
就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自2011年起,全省每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
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全省新增技能型农民工50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一)编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
求,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设区市及有
关部门要根据全省规划,编制相关规划和计划,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分类实施农民工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
能或初、中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
是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
训。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是围绕县域经济特别是非农产业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青壮年
农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通过2至3年的学习,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技能、可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新型农民
(三)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以及拆迁改造中城中
村劳动力和被占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就业,重点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工作。积极拓展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就业空间,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
和定向培训,培育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批次转移。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
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将“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工程”纳入农民工培训规划,
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
三、统筹管理培训资金
(一)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实行农民工培训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发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
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
算,并根据当地的培训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民工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
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农
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行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加强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防止冒领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娶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一)统一培训工作体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努力使培训对象各
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具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
训项目,落实培训资金。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培训机构资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招投标办法,明确培训机构的必备条件。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
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
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
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
(三)统一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民
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大力推广培训券(卡)
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
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优先对未享受过政
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特别是贫困户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四)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
准。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劳动
力,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再从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委托当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农
民工参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
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六)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农民工参训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
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标
准的职业(工种),各地可按照规定,在履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单项能力考核后,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
持证上岗。
五、强化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抓好农民工培训和实习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培训、实习任务的机构
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训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
。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
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
(二)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
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尚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
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加强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发挥基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作用
(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
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所在地定点培
训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技能培
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发
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检查。
(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
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
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三)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
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
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
农民工业余学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
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
障农民工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对在农民工培训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加大培训组织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制度,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和
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
人力资源市尝群团组织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
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 今天(02/09日星期一) | 明天(02/10日星期二) | 后天(02/11日星期三) | 第四天(02/12日星期四) | 第五天(02/13日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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