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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2013-05-13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银行信贷等挂钩,将车辆安全运营状况与保险费率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4.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应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5.加强道路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实行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局配合)
6.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货运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8.道路包车、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配合)
9.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已经进入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逐步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
10.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1.进一步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12.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4.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5.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17.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18.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相关车辆产品及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19.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0.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1.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2.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23.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4.严禁无资质、无证照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5.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省质监局负责)
26.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27.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8.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配合)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9.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配合)
30.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负责)
31.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32.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各级政府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33.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34.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5.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7.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8.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大雾、大风、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9.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盛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
40.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公安厅负责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公路事故多发点段确定及公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和重点桥梁隧道、客货运场等风险点隐患排查和治理)
41.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矗
42.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3.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4.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5.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级政府负责)
46.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省公安厅、省农委分工负责)
47.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8.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配合)
49.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50.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安监局配合)
51.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牵头,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2.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配合)
53.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4.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55.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气象局配合)
56.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7.研究推动将公民(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省公安厅牵头,省法制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8.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盛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配合)
59.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省财政厅牵头,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委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60.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级政府负责)
61.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
62.设立“全省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63.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64.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65.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矗(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66.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配合)
67.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广电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68.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9.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旅游局配合)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70.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7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2.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安监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73.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74.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配合)
75.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银行信贷等挂钩,将车辆安全运营状况与保险费率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4.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应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5.加强道路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实行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局配合)
6.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货运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8.道路包车、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配合)
9.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已经进入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要逐步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
10.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1.进一步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12.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4.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5.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17.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18.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相关车辆产品及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19.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0.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1.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2.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23.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4.严禁无资质、无证照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5.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省质监局负责)
26.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分工负责)
27.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8.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配合)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9.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配合)
30.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负责)
31.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32.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各级政府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33.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34.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5.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7.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8.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大雾、大风、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9.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盛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
40.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公安厅负责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公路事故多发点段确定及公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和重点桥梁隧道、客货运场等风险点隐患排查和治理)
41.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矗
42.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3.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4.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5.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级政府负责)
46.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省公安厅、省农委分工负责)
47.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省农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8.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配合)
49.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50.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安监局配合)
51.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牵头,省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2.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配合)
53.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4.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55.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气象局配合)
56.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7.研究推动将公民(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省公安厅牵头,省法制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8.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盛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配合)
59.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省财政厅牵头,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委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60.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级政府负责)
61.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
62.设立“全省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63.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64.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65.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矗(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66.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配合)
67.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公安厅、省广电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68.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9.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旅游局配合)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70.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市级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市、州政府负责)(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7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2.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安监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73.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
74.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配合)
75.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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