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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分工

2011-08-05 来源:滨州传媒网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落实滨发〔2011〕4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区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关于落实滨发〔2011〕4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的分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滨发〔2011〕4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落实分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根据文件内容,由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任务共63项(列在分工项目前面加黑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协办单位):

  1.到2020年,滨州市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建成长江水、黄河水与当地水贯通,河湖库相连、城乡统筹一体的现代化水网体系,促进全市水资源科学调度和优化配置;基本建成反应迅速、可靠完备的防汛抗旱保障体系,有效防御水灾害威胁;基本建成蓄泄兼顾、调控自如的雨洪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的转变;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体系,有效保护自然生命系统;基本建成制度完备、统一高效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实现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基本建成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水利信息化体系,促进水利管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黄河河务局)

  2.“十二五”期间,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实现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新增雨洪水资源利用量3000万立方米,年供水能力达到17.5亿立方米,基本满足一般年份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大幅度提升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基本完成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滨州市区达到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县城区达到5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加强水文监测,建设完善预警预报系统,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能力显著增强。大幅度提升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初步建成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灌排系统,完成70%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到460万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达到400万亩。大幅度提升水系生态质量。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0%,湿地保护率达到60%;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城乡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大幅度缩小,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大幅度提升节水型社会管理水平。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6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大幅度提升水利科技与信息化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建成全市水利信息监测采集传输处理网络、公共平台和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黄河河务局)

  3.突出抓好中小河流治理、易灾地区综合治理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搞好平原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抓好河道清淤疏浚、堤岸加固、穿堤建筑物维修改造和堤顶道路硬化,实施沿海防潮堤建设,开展入海河口综合治理。搞好洪涝潮灾害防治,加快实施防灾减灾和重点治理,建设完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黄河标准化堤防和滩区安全建设,加大海河流域骨干河道治理力度。以提高防洪能力为重点,兼顾洪水利用、生态改善和新农村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加快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黄河河务局)

  4.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防洪工程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5.按照建设滨州市科学的蓄水水网、合理的供水水网、完善的排水水网、优美的城市水网、和谐的生态水网“五大水网”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南水北调、胶东调水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搞好长江水、黄河水、当地水联合调度、优化配置。加快各类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完善全市水网体系。(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黄河河务局)

  6.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微咸水利用和海水淡化综合利用,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

  7.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

  8.积极推进生态景观水利建设,综合开发利用水上航运和旅游观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

  9.加强城市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以平原水库和优质地下水富集区为中心,新建扩建一批水源工程,重点搞好平原水库建设,山丘区搞好水库塘坝建设,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10.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步伐,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健全供水服务体系,落实管护主体和维修资金,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在政策范围内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滨州电力公司)

  12.各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行水路林田村统筹规划,旱涝碱沙荒综合治理,突出抓好田间工程配套与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3.结合全市粮食生产规划,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路网林网水网方田网“四位一体”的标准化农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14.加快实施大中型引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逐步实施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抓好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

  16.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推广地膜覆盖、深松深耕、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机局)

  17.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灌排体系。(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8.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性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制定好应急供水预案。(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

  19.以建设生态河流为重点,上游突出涵养水源,中游实施库河调蓄,下游建设生态湿地,大力推进生态水系建设。(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0.重点实施水系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破损山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六大工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21.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搞好邹平山区和沿黄风沙区的水土流失防治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水利风景区。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

  22.抓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开展封井并网,利用地表水置换,实施淡水回灌补源工程,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河道、坑塘、沟渠和村镇(街道)排水体系综合整治,建设一大批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强化城乡供水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利风景区的保护。(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23.完善“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加快污染严重的河湖水环境整治,构建水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因地制宜建设中水截蓄导用工程,最大限度实现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大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治污力度,确保调水水质安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

  24.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统一规划和科学设计,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信息化骨干网络、布局合理的水利水文信息自动监测采集站网,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信息化综合平台、市县信息共享的数据中心。加快推进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等应用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水利信息化水平。(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25.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户不予审批新增取水,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和入河排污口。(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置条件。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项目。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

  27.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大力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修订完善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9.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理顺和完善水文管理机制,加快水文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地下水位、水功能区纳污、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机制。(市水利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

  30.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依法对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区域外调入水等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编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黄河河务局、滨州水务集团)

  31.按照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要求,以乡镇和小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环境治理、水利科技推广、公共供水服务和农村水事监管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有条件的村庄选配村水利员,具体承担现场报汛、水情观测、供水服务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等职责。

  (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32.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水利合作社、供水联合体等合作组织,鼓励用水户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实行自主管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3.巩固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完善市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进行改革,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长效机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

  34.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国土部门根据水利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中拟定的用地范围,结合实际,按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对未确权的水利用地进行确权划界,并依法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经完成确权划界的河道、渠道、水系、水利工程等水利用地,由国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合理设置界址标志。(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

  36.进一步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文监测、节约用水、海水淡化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实行工程带科研、产学研相结合,建设水利综合试验基地,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设施装备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推行行业技术标准,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

  37.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修订出台《滨州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办法》。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农业灌溉逐步推行终端水价与用水计量收费,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工业与服务业用水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多水源供水的县区,推行综合水价制度。行政区域之间可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权有偿转让。(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38.健全完善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实行防汛抗旱督查工作制度。加强雨情汛情旱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各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

  39.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市水利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

  40.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翻一番。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大幅度提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金融证券办、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市银监局)

  41.市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各县(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市级从县区(不含省直管县)提取的15%部分中集中30%作为统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农田水利建设。按照现行财政省直管县有关规定,市级对惠民县和阳信县的土地出让收益15%部分暂不予统筹,对其水利项目市级暂不配套,由两县自筹解决。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42.市、县区城市建设维护税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城区外排洪河道疏浚治理、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43.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加强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的征缴管理,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严格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

  44.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按照中央、省规定,落实好河道治理、灌区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政策和资金。(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45.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市金融证券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银监局)

  46.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水利工程及水域土地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市金融证券办、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47.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推行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保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险公司)

  48.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并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各级政府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奖补,引导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设施。(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49.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回用等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采取产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水利固定资产,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水利建设领域。(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50.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整治、粮棉油基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系生态、农业振兴规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各类涉水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51.要认真落实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库安全管理等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完不成水利改革发展任务,供水、防洪、生态安全出现重大问题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水利局)

  52.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作为衡量县区科学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水利局)

  53.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抓好水利规划建设、工程运行、水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建设用地、机构队伍建设、考核奖惩、水政执法等方面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统一步调,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

  54.要把加强水利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提高治水管水能力。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金融经济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水利人才队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水利局)

  55.着重加强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和科研机构队伍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

  56.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水利单位工作,落实基层水利人员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基层职工工作生活条件,解决好基层水利管理队伍不稳、专业技术人才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57.进一步加强水利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滨州传媒集团)

  58.把水情教育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形成全社会关心水利、支持水利、发展水利的良好环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

  59.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水利局)

  60.加快水资源配置、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河道和灌区管理、节水型社会等规范性文件建设,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61.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制度。(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62.加强河湖库渠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库渠等水域。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63.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涉水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水利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突出统筹治水、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大幅度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农田水利建设水平、水系生态质量、节水型社会管理水平和水利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化水网体系、防汛抗旱保障体系、雨洪水资源利用体系、水生态体系、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和水利信息化体系,全面提升水利现代化水平。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

  (三)任务分工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四)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季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市委、市政府。
今天(10/20日星期二) 明天(10/21日星期三) 后天(10/22日星期四) 第四天(10/23日星期五) 第五天(10/2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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