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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1-08-02 来源:安阳新闻网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扬尘包括下列类别:

      (一)施工扬尘,即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二)土壤扬尘,即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颗粒物的扬尘; 

      (三)道路扬尘,即道路积尘在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动力条件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四)堆场扬尘,即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等。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物料堆尝工业固体废弃物和餐饮、娱乐、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尝渣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市区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市区道路保洁、废弃物焚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和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住建、交通、水利、行政执法、公路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第九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存放等临时性措施。

      第十条  工程场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常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等。施工单位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  正在施工的建筑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目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其他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进行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工程材料、沙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

      第十七条  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第十八条  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逐段施工方式施工,严禁敞开式作业;

      (二)施工机械设备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三)对回填后的沟槽,及时实施硬化。未硬化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第二十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四)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尝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4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运送城市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持有市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二)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密闭化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

      (三)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  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捆扎封闭、遮盖严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尝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其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进行清扫保洁应规范操作,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进行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或者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绿化建设作业区域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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